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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 金管会开铡 新安东京产险罚480万、车体险停售3个月
记者颜真真/台北报导
金管会21日表示,由于在103年度一般业务检查时,
发现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办理保险业务出现6大缺失,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
核处纠正2次及罚锾新台币480万元整。
并命该公司停止销售汽车车体损失保险新契约3个月。
金管会指出,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在办理汽车保险理赔作业,
有不同理赔案件检附相同自负额发票、未依保险契约先行扣除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自负额、
理赔部门配合营业单位要求,对于*1须负担自负额赔案以免收自负额办理赔付、
赔案所检附自负额发票影本资料有欠合理等情事,其内部控制制度显有严重缺失,
违反“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规定。
同时,新安东京海上产险*2办理长期租赁小客车附加车队附加条款业务,
未依所订送审商品的费率表加减幅度办理,也违反“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
此外,金管会指出,新安东京海上产险*3办理团体伤害保险费率有未依商品送审费率承保
、*4办理电话行销业务要保相关文件有未经签署人签署及未确实办理核保等作业,
违法“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规定。
同时,*5该公司未与非金融机构签订代收保费合约,
而有由非金融机构代收保费,也与“保险业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应注意事项”规定不符。
不仅如此,金管会说,新安东京海上产险*6办理收费作业,
内部规范与“保险业授权代收保险费应注意事项”规定不一致,
有未建立保险商品销售作业控制作业处理程序,
与“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不符。
对于*7以电话行销业务要保书所载的告知事项,新安东京海上产险也有注明若告知不实,
将依保险法第64条规定解除契约,与“保险业办理电话行销业务应注意事项”规定也不符
基于相关违规事实,金管会依保险法规定,除对新安东京海上产险核处纠正2次、罚锾新
台币480万元,并命该公司自今年8月15日起停止销售汽车车体损失保险新契约3个月。
金管会也呼吁,保险业办理保险业务应确实依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并应加强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及内部控管,以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http://www.nownews.com/n/2015/07/21/175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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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买车,要帮他找划算一点的车险时看到的新闻
之前在板上搜寻自己老车的保险时,前辈们分享的都是保险的内容
印象中也有看到对几家保险公司出险时的态度分享,这间名声不太好啊…
以消费者的眼光来看,*1这点有自负额却用免自负额来处理,对消费者是好事吧(汗)
但是对有保自负额的人来说,就很不公平
*2不清楚… *3*4这两点很严重了吧
团体险部份不是以低报高赚价差吧?这样出了事被保险人们不是欲哭无泪?
电话行销也不是只有电话里口头允诺就可以,还要书面资料回传才行啊
*7也是,不符法规的片面解约也是不被允许的
这一家真敢这样搞啊…
*5*6是保险员自己跟要保人收钱的意思吗?
跟板上买车的前辈、遇到车代要收款,结果是汇到他私人户头的经验是一样的?
看来买车是一项困难的决定,保险也是啊…
又要选择自己适合的保险、又不想花太多银子,事后又想得到合理的服务
这三种考量真是煞费人心…所以也给了不肖的业者有可趁之机
这年头当消费者也不容易,啥功课都要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