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翻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二第二项第十一款:汽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
未依规定戴安全帽。属于“得对汽车所有人迳行举发处罚之情形”
请问该怎么理解这个法条?
另外, 同法第十八条之一第一项又规定: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者, 处汽车所有人
新台币一万二千以上二万四千以下罚锾。
有车友们被罚过这条吗?
作者: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15-04-28 12:58:00如果你的车前挡会一直破要啊
作者:
batike (BlueRed)
2015-04-28 12:58:00第十一条是机车 第十条是汽车 你看花眼了
作者:
jack11070 (ç ´ç¢Žè‡ªå·±)
2015-04-28 13:01:00连续记录汽车瞬间行驶速率及行车时间功能-行车纪录器
把你的机车驾照拿出来 看看抬头是不是写“中华民国交通部制发汽车驾驶执照”
作者:
OrzOGC (洞八达人.拖哨天王)
2015-04-28 13:06:00买CX-5的话要
行车纪录器要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和39-1条
作者:
Hua0722 (引æ¸æ®ºè±¡å¶)
2015-04-28 13:10:00曾经有立法要戴,不过那是立委在混,后来应该改掉了吧
补充: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条第24款所规定车辆才要行车纪录器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4-28 13:16:00噗
真的耶, 新法规把“汽车”二字修为“机车”了。哈, 我先前发的文是旧法规了, 抱歉各位。不过以前怎么会有汽车驾驶应戴安全帽的想法呢?阿基师超好笑的啦!!
作者:
tonysd (Keep going)
2015-04-28 13:21:00作者:
ko007x (有情有义退隐江湖)
2015-04-28 13:26:00现在你知道我们立法诸公的立法水准如何了吧?
作者:
aalittle (a little)
2015-04-28 13:29:00阿G师躺着也中枪
作者:
tonysd (Keep going)
2015-04-28 13:35:00阿G师是守法 XDDDDD
作者:
criky (2501-2)
2015-04-28 13:54:00关阿G师什么事? 看不懂
作者:
b92345 (zzzzzzzz)
2015-04-28 13:56:00XDDDD中枪
作者:
Js1233 (尸ㄒㄒ你真是杂碎)
2015-04-28 13:59:00阿G师:我巧遇滑进去而已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5-04-28 14:06:00戴着比较帅(认真
作者: blackmamba24 (阿纬) 2015-04-28 15:09:00
回cr 因为阿机师被拍到上女生车子时都带着安全帽
作者: s6525480 2015-04-28 17:13:00
如果重视安全 应该不会买未附安全帽的车
作者:
a350xwb (即将上线)
2015-04-28 20:21:00宪兵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