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应该是立法怠惰的问题。
不给出一个可执行且明确的定义,
写了一个执行困难一堆但书的废文法条,
最后只能立牌子道德劝说不要占用超车道,
对台湾这种从不实事求是的烂好人文化根本没屁用。
最好的办法就是大家连署修法。
例如:
直接定义闪大灯+喇叭+xxx公尺内没有滚回中线,
只要有行车记录器影片即可开罚。
为何定义是距离而不是多久时间的秒数?
因为行车记录器可以拍到路旁的公里数,
这样才能避开摄影器材没有经过专业校正而无法实际执行告发的问题。
根本不用交通警察,相信一堆人愿意提供影片,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码归一码,占用超车道该罚,超速也该罚,
但不应该拿超速当做占用超车道的挡箭牌。
交通法令是为了交通安全而存在,
而不是为了自己的自私以及方便而存在。
※ 引述《allenella (怎么睡也睡不饱)》之铭言:
: 对于这个问题
: 我在过年前有写信去询问
: 关于占用内侧车道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