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网友的推文让我想到一个case,顺便让大家来讨论看看。
有次半夜(约莫是12点左右),回家时候在万板与民生路交接口等绿灯,同时间身边还有一
个阿伯,头上的安全帽扣带晃啊晃的,一起在我旁边等绿灯亮起。
那个路口垂直方向有个快速道路的出口,该出口为了降噪音所以有搭起阻挡声音的墙体,
出口前有个红绿灯。
事故的发生是这样的,阿伯看到垂直方向的红绿灯由黄灯转为红灯的时候就骑出去了,但
是在他出去的当下他的车道的红绿灯还是红的;同时间快速道路有台车冲了出来,在他冲
到出口的时候已经是红灯了,所以就变成了两台车都是闯红灯的状况。(由于天色已晚,我
只看到一个黑影弹飞出去,帽子也飞走,后来我很紧张的赶快报警留电话就先回家了。)
过十字路口不管路权怎样的,小心一点总是好的,就算错不在你,也会降低不少问题。
※ 引述《rpg (rpg)》之铭言:
: 苹果
: 载儿女闯红灯 妇瘫子亡 肇事男不起诉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812/36016322/
: 男子刘佳文全家三年前帮岳母庆生后,妻子骑车违规载儿女三贴回家时,
: 被男子林隽霆驾车高速拦腰撞上,刘妻被撞到瘫痪,儿子伤重不治,女儿幸运存活,
: 一家从此天伦梦碎。但新北地检署认为,刘妻闯红灯是肇事主因,
: 林男虽超速但无责任,三度处分不起诉,刘男怒控:“这司法还有天理公义吗?”
: 刘男受访时沉痛表示,
: 和妻子同样在物流业任职,原本一家人幸福和乐,现在却天人永隔,
: 刘男说:“事发后在医院及法院间奔波,加上庞大医药费,现在身心俱疲。”
: 刘男已再度声请高检署再议,并提告求偿三千万元。记者未能采访到林男,
: 他的父母无奈表示:“儿子备受煎熬,谁都不愿见到这样意外,尊重司法调查。”
: 悲剧发生在2011年4月5日晚上,刘家在新北市泰山区一间烧烤店
: 开心地为岳母庆生到深夜,因小孩子隔天要上课,所以刘妻先骑车载儿女返家,
: 儿子(10岁)坐后座、女儿(7岁)则站在前踏板,其中仅刘妻戴安全帽。
: 岂料行经明志路、中山路口时,被男子林隽霆驾驶的黑色马自达轿车高速撞上,
: 刘妻母女被撞飞路旁,儿子弹到林男车前挡风玻璃上,再摔落快车道。
: 刘妻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一个月后苏醒却瘫痪至今;
: 儿子则因严重内出血不治,女儿轻伤但破相。
: 刘男质疑林男以逼近一百公里时速行驶,怒控过失致死与过失伤害,
: 林男也坦承自己车速约七、八十公里,但通过路口时是绿灯,
: 加上左方有施工围篱,他看不到左方有机车闯红灯,所以闪避不及撞上。
: 因现场并无监视器,先后两份交通事故鉴定单位根据目击者证词,
: 认定刘妻“未依号志指示行驶(指闯红灯),为肇事原因;
: 林男超速行驶无关肇事,仅与伤亡程度有关”,林男因此两度获不起诉。
: 刘男不服声请再议,但第三份鉴定结论相同,检方基于“绝对路权”观念,
: 认为林男因“信赖原则”,在绿灯道路放心行驶,“若机车没闯红灯,
: 就不会发生事故。肇事责任并非依死伤程度来判断。”第三度不起诉林男。
: 中央警察大学交通学系教授蔡中志质疑,
: “法规中根本没有所谓的‘绝对路权’概念,林男超速即使非肇事主因,
: 也有责任。”但律师林富贵说,《道路安全规则》有规定,在行驶道路时,
: 只有符合号志规定的用路人可通行,这是在保障用路人的“绝对”路权,
: 林男就算超速,也只是交通违规,不代表肇事责任。
: 律师林俊峰指出,因事故鉴定林男无过失,
: 未来就算民事法官认为林男应负起道义责任,赔偿金额应该也不高。
: ===
: 只看到对方超速,完全无视自家人的1.三贴.....前后儿女刚好当人肉安全气囊
: 2.闯红灯
: 3.未戴安全帽
: 给检察官按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