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ller (别迷恋哥 哥只是一个传说)》之铭言:
: ※ 引述《boy777 ( )》之铭言:
: 哥 认为
: 本案应不成立刑法第320条窃盗罪
: 客观上虽未经原PO同意而擅取车牌
: 然
: 主观上行为人并无将财产移入自己实力支配管领下
: 得为使用、收益、处份之情形
: 无窃盗之故意不该当本罪
虽然这和车板没太大关系,不过这位“哥”说的没错,这的确不构成窃盗
理由在于“意图”,也就是主观意思需俱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在刑法讨论窃盗时,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有无上述要件
(主要是因为手段是属于客观要件 只要有易所有为持有即构成)
因此这也是“使用窃盗(下例)”无法构成窃盗罪的主因
举例来说,某甲想去五公里外的便利商店,可是又不想走路
刚好看到路边有一台机车A钥匙没拔,就把他骑去便利商店后又骑了回来
结果在返回时被车主发现而被扭送警局,在最后的处理上大概会以如下方式
1.窃盗得利(刑):某甲使用了A机车而得到了免于走这10公里路程的利益
2.损害赔偿(民):因为A机车被甲使用,而导致汽油的耗损及机车的磨耗,得向某甲请求
赔偿
补充一点,类似的问题讨论很多,因为接下来牵扯很多学理上的思辨,我就不多作解释
我只举出比较粗浅的说明,真的有兴趣可以再问比较高明的人
回PO的状况,当原PO一个车牌被拔掉,以对方表示会返还车牌的情况来说的确没有构成
窃盗,不过仍可以作出以下反应
1.妨害自由(刑302):这点争议比较大一点,因为你必须举证对方拔掉你车牌而导致你失
去移动的自由,的确依照道安条例来说,没有车牌的汽车不能行驶
在道路上,但不代表汽车本身不能行驶,如果真的提出这项告诉
你需要一个高明的律师来帮你
2.损害赔偿(民):你在车牌被拔掉期间所有的损失,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包含搭乘计
程车、精神赔偿、误餐费等
3.社维法或道安条例:这部分不是我的专长,但就我印象中,随便拔人车牌是可以处以罚
锾的,不过这我真的不确定,一样请专业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