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记者黄文锽/台南报导〕
林姓男子夜间驾车,因为汽车大灯亮度异常,被员警拦停后,
在引擎室发现有线组、安定器等改装气体放电式头灯(HID)设备,
由于车辆行照并未标记有此配件,员警以他私自变更汽车重要设备,
开立一张3600元罚单,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南地院以法条明文规范,
取缔头灯设备时,应会同公路监理机关,不得单独取缔,
认定员警执法过程违反程序,罚单无效。
未会同监理人员 程序有瑕疵
林姓男子于102年4月27日晚间,驾车行经台中市区,因车灯明亮耀眼,
被执行路检员警怀疑他有更换大灯,将他拦查后查验,果然发现相关电路设备,
予以拍照存证后开立罚单。
林男提讼指出,警员非熟悉车辆结构设计者,遇到改装头灯设备时,应会同监理站人员,
以专业认定是否举发,就算员警对车辆结构有疑问,也应该开立验车单请车主到监理站验
车,而非滥用公权力直接制单举发。
警方回应,经查该辆自小客车是100年7月领牌,在行车执照上并无注记“HID头灯”,
且无任何申请变更资料,却在引擎室发现“HID头灯”相关电路设备,
显见林男的确有更换大灯情事。且员警原本就具备道路交通稽查管理权限,
依法开罚并无不妥。
法官认定,员警未具认定“HID头灯”专业审查权限,且未会同监理机关以联合稽查方式
进行专业认定,仅凭个人感官认知即据以制单举发,程序未依标准,有重大瑕疵,
且车内相关线组是否与改装大灯有关,也没有直接证据,判决林男胜诉,红单免罚。
新闻连结:http://ppt.cc/m8sn
备注:
员警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应在其能明确认定违规事实后,
方予以举发,而非凭忆测举发,鉴于气体放电式(HID)头灯有无违反上述规则
附件15之标准及规格,须由监理人员专业检查认定,
是以,内政部警政署于95年6月28日以
警署交字第0950087262号函规定:
车辆车身、引擎、底盘及电系等之违规取缔,以员警可以直接判断、认定者为考量,
否则即应会同公路监理人员取缔或由公路监理单位于车辆检验时依职权自行举发,
其中并规范气体放电式(HID)头灯稽查取缔应会同公路监理机关实施,
借由监理人员专业知识身分及相关检验资料,
予以认定汽车设备是否合法改装及有无影响行车安全再据以执法取缔,
藉以避免执法争议,并维护民众权益。
心得:这样以后路上一堆骑车的八嘎囧乱改都免怕了
说真的HID不装鱼眼真的是他X的刺眼尤其我又有严重散光!!
根本看不到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