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时我驾车于双线道的外侧车道
我大约稳定直行于车道中间稍偏左侧
行车时有看到一成年男子与我逆向而来
他就是很正常在路边红砖道走路
当地路窄、红砖道约一米,里面有店家
行人自然走得靠马路(但确定在人行道)
所以他走他的路、我开我的路
因为看来就是正常路人我也没想太多
没想到正在经过他时,我眼角余光才有一点白光,
就立刻听到撞击声、因为声音不小我吓到、愣住,
马上看后照镜,居然有个白衣小女孩躺在地上、才赶快紧急煞车
看到我的后照镜居然撞掉了,我赶快往回冲去看情形
当下当然赶快先道歉(我当下根本不知哪来的小女孩、发生什么事)
那个成年男子态度也蛮好,说是店家的狗突然狂吠
她女儿吓到往外跳,就被我的后照镜撞到,也不是我的错。
因为妹妹较矮,后照镜的高度刚好是她的眼睛,撞到就肿起瘀血,
我赶快拦出租车让妈妈陪小女孩去医院(他们家在附近,爸爸联络请妈妈赶来)
我跟这位爸爸则在现场等员警(我第一时间有先报警、找保险公司)
等警察的过程和爸爸聊,他再说了几次妹妹被狗吓到跳出来(现在后悔没录音)
而厘清了一下应该是妹妹本来走在爸爸后方,所以我的视线只看到爸爸
警察简单现场处理后就一起去医院了,在医院做笔录
当天我在医院待2、3小时陪同看诊,事后几天也去医院关心(妹妹住院),
也常电话关心,女孩父母都有提到这不是我的错,真的是事情太突然了
(妈妈甚至提到修行等等、什么狗会那时突然叫让妹妹跳出可能是前世...之类的)
当时我只顾著关心妹妹的情形没想太多,所以这些都没录音存证@@
结果事发至今,妹妹的情况很不乐观(一眼严重受损),今天大家见面讨论和解时
他们居然改口,虽然态度没有凶,但一直说完全是我的错,
说是我开太快、太靠人行道、没有注意行人
甚至一改之前的说法,说小妹妹没有跳出来~~,
说什么爸爸走在前面,只是刚好一个侧身让小妹妹“露出来”就被我撞了
他们今天还没开价钱但已暗示金额要不少、然后也说要告过失伤害
上述是整个过程,有点乱,谢谢耐心看的版友,我整理一下手边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有写到狗吠叫使行人往外跳而遭撞。
2、初判表写到“本案行人指述系路边狗吠叫而往道路闪避遭撞,惟无科学仪器佐证
事发情形,尚无法厘清肇事原因,故不予分析研判”。
3、今天谈时,对方一直说初判表乱写,要告到警政署(他们今天改口说没往外闪避)。
4、依现场照片和现场图,路宽3米,我车宽约1.68米,
离左侧车道约52公分、离右侧路边红线约80公分,(红线内是人行红砖道)。
5、市区道路我印象我开不快,但精确速度我不确定,但是我后来回现场看,
居然工区限速30,若市区限50我有把握没超过,限30我总觉得很怕被说超速。
先想到几个问题请教:
1、他们之前讲很多次“妹妹往外跳”我都没录音,无法举证是否很不利?
2、现场图、初判表难道不是依当时双方说法写的?我记得在医院我笔录讲完后,
员警有给我看员警依我口述所载的笔录,我还补充了一点才签名,
我猜想对方爸爸接受笔录应该也经同样的过程、同样也有签名吧,
难道他们可一口咬定初判表“行人闪避”这件事是乱写的?还说要告到警政署?
(当然笔录是分开做的,我没有看到爸爸的笔录,但就他当天跟我聊的口径,
我猜想他也是如实跟员警讲,所以现场图、初判表才那么写)
他们现在什么都说告,我真怕他们会不会说要告员警逼员警改纪录之类的。
3、因我是白光一闪就听到碰撞、看后照镜才紧急煞车,精确碰撞位置没人知道,
虽依现场图我车停止处离路边红线尚距80公分,我也极度确定我没开上人行道,
但该不会他们到时主张我开到人行道撞人才往回开到车道上吧。
(唉现场没有摄影机我又天杀的没有行车纪录器超后悔的)
如果他们有这么瞎的主张该不会我要举证我没开上人行道吧@@
4、我自己觉得不合理的是,他们今天一口咬定没“跳出来”而是爸爸侧身,
那我到底怎么撞到妹妹?难道他们走在车道?明明就没有呀!
难道我鬼摭眼真的开上人行道?可是倘真如此,下车查看时爸爸怎么完全没骂我?
如果真的开上人行道,怎么可能连“你怎么开车的”都没骂?
甚至还抱歉说妹妹是被吓到才会跳出来(再一次,shit,当下就该录音了@@)
5、如果很不幸查出来我是开个35、40公里之类的,会因超速就把责任都归我吗?
6、我记得撞到人是不是一定会被判“应注意而未注意”然后责任都归我?
可是我当时真的无法注意呀,我连有小妹妹都几乎是撞到才知道,
撞到的也不是车头是后照镜呀!我真的都很注意车前状况了。
难道经过行人时还要考虑他背后可能有另个人冲出来,这怎么可能开车嘛@@
唉,说真的我一直都在关心妹妹,我自己一直有在教书,对那么小的小朋友,
我自然很舍不得她,很希望她能康复没有事,可是如果因为她伤重就归责于我,
我真的没有办法服气,我对这件事的想法,就是很不幸的“巧合”,
刚好狗叫、刚好跳出来、刚好我的“后照镜”正经过、刚好她的眼睛高度在那,
(后照镜是凸出来的,我都想说她晚一秒跳出来说不定就没事了)
我个人的想法真的是觉得我没有过失,毕竟我就是直直开在我的车道,
也没有提前看到人,(提前看到爸爸“在人行道”算吗@@)
我连直直开在我的车道都发生这种事,说真的事发至今我就一直心神不宁、
开车也常常很怕有东西冲出来撞我,甚至上次有狗冲向马路我就马上心悸,
这件事对我形成很大的阴影,但我总觉得我车修一修是小事,
人家小妹妹比较可怜,所以一直以来的沟通我都蛮低姿态的,觉得伤者为大。
可是今天谈和解他们的态度,真的让我很难过,我能懂他们的心情,压力非常大,
可是如果是因为伤的重,就要把后续责任转嫁给我,要我高额赔偿、要告我,
我真的不能接受,我明白这些都是他们的权利,换成谁可能都会这么做,
但是法律前呢?大家可以给点意见吗?真的是伤者为大吗?(尤其算重伤吧...)
真的只要车撞人就一定“应注意而未注意”、一定是“车赔人”吗?
如果真的就那么理所当然地车赔人,我真的一点也无法接受,
我愿意付道义责任,是因为我舍不得、愿意关心,但不表示我认为我有错,
难道出自好心的道义责任,就该高额赔偿、就该赔上我的人生?
唉,真的好沮丧,先谢谢愿意提供任何宝贵意见的版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