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惨~遇到恶质车商!

楼主: meles (海阔天空)   2014-02-07 19:42:33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恭喜拿回订金
: 但是你的法律认知是错误的,为了避免误导其他版友,所以订正一下
: 有关汽车买卖范本是行政院提供给买卖双方的参考
: 本身并没有法律效率
: 爱遵守不爱遵守并不会造成契约的效力问题
: 举例来说,所以车商的契约和范本长的不一样,不代表所以人买车契约都无效
: 但是应订立和不应订立事项则是具有法律效力
: 不遵守则可能有契约无效的问题
: 在你的例子里面
: 虽然契约范本有规定三天契约阅览期
: 但是应订立和不应订立事项却没有阅览期规定
: 因此依照有法律效力的应订立和不应订立事项的规定
: 并不会造成契约无效的问题
: 这次车商愿意退钱
: 不代表上法院后法官会认为应该退钱
: 版友们买新车仍然不可以冲动
简单的说,违反审阅期的效力,只是消费者可以主张契约中的“不平等条款”无效
不能因此任意解除整个契约。
如果车辆买卖的契约并没有特别不平等条款,
就算车商违反审阅期的规定,消费者也不能主张解除契约
原PO提出的法律见解是错误的
契约一签下去,就不是你想解约就解约的
这间车商愿意解约,是原po够会吵,不代表原PO在法律上站的住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2-07 20:10:00
这种的不见得有所谓【不平等】,不平等条款差不多就是你可以这么做无责,我同样这么做却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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