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惨~遇到恶质车商!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2-07 17:23:16
※ 引述《wuyaya ()》之铭言:
: 大家新年快乐!
: 来和各位版友报告整件事情的发展情形啦~
: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1/15日晚上下班后到花莲的Subaru经销商看车
: 当天九点看完车 本欲回家仔细考虑 但在老板的强力推销下当场付定
: 回家和家人讨论后决定要退订 仔细看了订单后才发现此订单不合规范
: 隔天中午即向老板表示要退订遭拒 下午就和总公司反应此事
: 总公司一开始的立场是不想介入 把事情都推给经销商
: 而经销商方面的态度则是 “法律怎么规范我不管 契约我定的就照我走
: 要找消保官随你去 反正钱我收了就不可能退还!”
: 1/17日我就向消保官申诉 同时寄出存证信函给经销商和总公司要求依法退款
: 消保官表示会发公文给对方 但现阶段是以调解为主 调解不成才会上法院
: 公文和存证信函都送到两间公司三日后 总公司和经销商还是一点回应都没有
: 于是有了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 PO文隔日我再次去电总公司询问退款事宜
: 并告知花莲经销商口出恶言等恶劣态度的情形 询问意美为何会放任经销商这样乱搞
: 一间好公司 不只产品本身好以外 商誉的累积才是最困难的部分 不可不慎
: 总公司则表示 因为花莲比较远 所以他们比较难控管 不过这部分他们会加强
: 经过一天的等待 意美总算是有诚意的与我连络并且郑重的道歉
: 而经销商也收起之前跋扈的态度 告知两天后可以去拿订金
: 虽然退订时面露不爽的表情 酸溜溜的说:“你应该记得之前送你的赠品要拿回来吧!”
: (赠品是雨伞跟杯子) 这部分是题外话啦 不过也可以看出这家店做生意的心态就是了
: 但至少定金顺利全额拿回 事情也圆满落幕了!
: 这期间除了感谢版友的支持与鼓励 我也想把我研究的一点小小心得与版友分享
: 希望以后有遇到这种事情的版友能自保也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 (1).买车下定前千万要"再三"考虑清楚:
: 毕竟买车动则好几十万甚至数百万都有可能 除非家财万贯或是民乐透
: 不然大家都是辛苦赚的钱 所以除了自己考虑清楚外 最好与家人朋友讨论后再买
: 而赏车试乘时 最好不要带钱和信用卡去 以免一时冲动
: (2).定车时请详阅契约:
: 依据消保法第11-1条( http://ppt.cc/g2T5 )、第17条( http://ppt.cc/Ld8E )
: 以及行政院公告的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 http://ppt.cc/dDwU )所示:
: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定契约前,应有三日审阅期间。"
: 因此除非你三天前就看过契约 不然看车当天签的订单依法三日内可主张该契约无效
: (3).再来就是仔细的看看车商给的契约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例如售出后不保固之类的
: 基本上消保法第17条的意思就是买卖汽车(特定行业)时 不管车商定的契约如何
: 都要根据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的规范走 可以不使用公告范本签定
: 但是该记载的内容以及不该记载的内容都要遵守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
: 另外这边说明一下消保法跟民法的关系
: 民法第249条( http://ppt.cc/TcWk )之二
: "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 意思就是买方因故单方面要退订的话 钱是拿不回来的 但这条跟消保法有牴触的部分
: 依据消保法第1条及第2条( http://ppt.cc/S6wo ):
: "有关消费者之保护,依本法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 "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
: 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消保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不足之部分方由民法补充之。
: 违反消保法致契约无效其所述民法条例不予采计,若有疑义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 所以如果买方是一般消费者 不是经销商或中盘商 就要先走消保法再来才是民法
: 以上如果都没问题了 那就抱着愉悦的心情等著开新车上路吧 ^^
恭喜拿回订金
但是你的法律认知是错误的,为了避免误导其他版友,所以订正一下
有关汽车买卖范本是行政院提供给买卖双方的参考
本身并没有法律效率
爱遵守不爱遵守并不会造成契约的效力问题
举例来说,所以车商的契约和范本长的不一样,不代表所以人买车契约都无效
但是应订立和不应订立事项则是具有法律效力
不遵守则可能有契约无效的问题
在你的例子里面
虽然契约范本有规定三天契约阅览期
但是应订立和不应订立事项却没有阅览期规定
因此依照有法律效力的应订立和不应订立事项的规定
并不会造成契约无效的问题
这次车商愿意退钱
不代表上法院后法官会认为应该退钱
版友们买新车仍然不可以冲动
作者: carll0305 (carl)   2014-02-07 17:33:00
疴…有白话文版本吗XD ?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4-02-07 17:40:00
就是你签的那张才算数
作者: agnme2 (基督是我满足)   2014-02-07 17:49:00
本来就是啊 范本没有拘束力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4-02-07 17:53:00
白话就是不要拿着鸡毛当令箭,“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有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4-02-07 17:54:00
拘束力,“买卖契约范本”没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2-07 18:37:00
除了法令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应该都属于 行政指导
作者: iamspy (宁)   2014-02-07 18:51:00
那消保法主张的审阅期底有没有效力啊
作者: nqj (黑貓)   2014-02-07 21:41:00
不一定,看法官认定,法官认为以定型化为准也有可能
作者: chair209   2014-02-07 21:58:00
所以三天审阅期到底有没有法律保证?听你这样讲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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