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论车商态度的问题,只就契约审阅期来讨论。
契约审阅期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在签定密密麻麻的定型化契约时,
能有足够的时间好好看契约,才不会不小心签下显失公平的条款。违
反审阅期的效力,是条款不成为契约的一部份,却不是契约当然无效
。(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
审阅期跟契约的犹豫期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所谓的犹豫期,大概可
以理解为契约效力未定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契约当事人可以不负
任何理由将契约效力解消。
从事主的描述看来,事主并不是主张契约中有什么条款他没有看清楚,
以致于签定了不平等条约,如果是这样的话,OK,那事主主张车商没
有给审阅期间,所以该条款无效,我可以理解并支持。但是今天事主
纯粹只是反悔了想要毁约,想要毁弃自己亲笔签下的契约,却搬出审
阅期当借口,虽然车商的态度不智,在这个网络消息传播如此发达的
时代想要跟消费者硬碰硬,最后只会落得一身腥。但是事主这种把签
契约当成儿戏的态度,也让人摇头。
买车真的不是一件小事,在签约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啊。说真
的,以本件事主的情形,双方如果真的闹上法院,就法律的观点来看,
纵然定型化契约条款部分可能会无效,但是双方亲笔磋商决定的买车
契约(车辆种类、颜色、数量、价格、配备等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因为这部分并不是定型化契约。谁赢谁输?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