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最低时速110K
〔记者黄文锽/台南报导〕张姓男子今年四月间,以时速八十四公里行驶于国道内侧车道
,执勤员警以速度未达最低时速要求一百一十公里,开罚三千元,张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强调自己是因经过收费站减速,但法官勘验录影设备认为,张男离开收费站三公里后仍
未达最低时速,判决他败诉,需要支付罚款。
张姓男子今年四月十二日下午,驾车行驶于国道三号北上三三九.二公里的内侧车道,国
道警察以测速仪发现速度远低于最低速限,对他做出开罚三千元以及记点一次处分。
张男不满,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是经过收费站减速后才行驶于内侧车道,并质
疑红单上注记他是以低于最低时速一百一十公里,“持续”行驶于国道内侧车道,有执法
过当情形。
但交通监理单位指出,张男被查获地点已经离开收费站将近三公里,且经过收费站后的路
旁也设有速限标志,张男被查获过程符合作业要求。
法官审理后认为,国道内侧超车道订有速度限制,是为了预防驾驶人恶意占用内侧车道阻
碍交通,张男行驶在内侧车道,自然应该依照规定维持一定车速,判决员警开单有理,
张男还是得缴交罚款并且被记点。
法官英明~
比较好奇的是?到底哪一台车0~110开了三公里还上不了,看来台湾的驾照应该每几年定
期回训,避免交通规则忘光光~
新闻来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10/today-south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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