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月中刚从海韵电子离职, 担任美国业助,
是因为处长Grace认为我cp值太低, 打单一直有错误,
所以请我走路,
目前已经有offer, 是台塑相关企业的油业公司,
担任外销业助, 5月2日上班。
因为待业这段时间有空, 去买了一些法律书籍, 如下图:
https://i.imgur.com/J2hFKAZ.jpg
这本书是2013年二月初版的书, 我一直忙于工作, 于是到今天才买到看完.
我在2003年去上法律课程, 因此有机会修郑老师的课,
因为一直还有想再念书, 就会去翻阅老师的书.
本书是一本教科书, 因此必须要有基本刑法的基础才能看懂,
所以这本书对法律人来说才懂, 恐怕您我有粗浅法律知识但不深不精通的,
会看不懂, 先告知您.
本书的标题很长, 如下:
从法律"动物"到法律人系列 刑事法学及其方法(八)
错误的现有"构成事实错误理论" 与
正确的现行法"不能犯"概念理解
整本书我看完后, 其实看不太懂, 但其中让我最感深刻的是第10章,
"刑法第二十六条“不能犯”规定实属赘文"
主要是在说明, (就我个人的感觉),
我的感觉是, 不能犯这一个条文修正前, 在隐喻的法律结构中,
其实有一个涵意"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