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车对车之间
通常配有行车纪录器
举证上会比较容易
近年礼让行人一条 越来越受重视
会想检举这条违规
通常是行人当事人自己
却因为普遍走路时
根本不会有人在身上配戴录影设备
导致举证上的困难
就连警方都表示 举证必须由检举人提供
无法使用路口监视器作为佐证
除非有其它车辆愿意提供影片
否则行人实在难以举证
爬文发现许多人分享 即使有影片 也难以举发
各位认为这条法规
因难以举发且效果不彰 应该废除
亦或需要调整举证上的困难
才能落实这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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