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
日前小弟在路上不慎被“停在路边的机车排气管烫到”
一看该车并未安装防烫盖,车主也一副无所谓,气愤之余拍照检举
姑且不讨论防烫盖之必要性,我知道有些车原厂就没有
几天过去,得到的回复如下:
“经检视所附照片,该车并未行驶,尚难认定有影响行车安全之疑虑,
本案以不举发为宜”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第2项
“除头灯外之灯光、雨刮、喇叭、照后镜、排气管、消音器设备不全
或损坏不予修复,或擅自增、减、变更原有规格致影响行车安全。”
我的问题是,所以第16条第2项内容所载“灯光、喇叭、排气管等等”
是否均需影响行车安全始得开罚?
换句话说就是车没动就不罚
同时我也打去交通组询问
得到的答案简单说就是“他虽然设备不全但是没有影响行车安全,因为他没驾驶啊”
让我感到疑惑的是“难道驾驶中的机车未安装防烫盖会影响行车安全?”
大多数人被防烫盖烫到应该都是车辆静止的状态下吧
实在很想让该笔检举成案,不知道有没有其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