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htgOHLa.jpg
如上图“红圈地方”
当时本人骑乘机车直行基河路往中山方向,车速大约35
对方于对面待转区行驶士林方向
途中有一辆公共汽车挡在待转区前等行人,对方可能不耐久候,直接于公共汽车的尾巴切出。
我方行驶至公共汽车尾巴突见对方窜出,直接煞车锁死,车倒地面,我方车损乘客受伤,对方无受伤无车损。
日前收到初判表,对方是“涉嫌未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我方是“涉嫌驾驶失控”。
请问这样责任的比例大约多少,在网络上搜寻驾驶失控的例子好像很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