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想请问各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汽机车牌照遮蔽的条款与罚缓
第 13 条
汽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申请换领牌照或改正:
一、‘损毁或变造汽车牌照、涂抹污损牌照,或以安装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认其牌号。
第 14 条
汽车行驶应随车携带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或预备引擎使用证。
汽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罚锾,并责令改正、补换牌照或禁止其行驶:
二、号牌污秽,不洗刷清楚或为‘他物遮蔽’,非行车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泞所致。
两项法则的罚缓相差将近8倍,想请问大家这两条的差异在于哪里???
我个人解读是,第13条在于人为变造车牌(包括改号码、装公仔、翘牌器)
第14条则是行车时非故意行为而遭其他物品遮蔽住车牌
有请各位专家解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