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前辈好,前几天上班途中,遇到不少机车为了超车不断从前方车阵中
窜出来,甚至更有许多车辆跨越了双黄线到对向车道,现场险象环生。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45 条
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罚锾: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二、在自行车道驾车与他车并行。
三、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
四、在多车道不依规定驾车。
五、插入正在连贯行驶汽车之中间。
想请问各位如果要检举因超车而跨越双黄线的车辆,我该引用该法条的哪一款呢?
看起来第1、3、4、5款都有违反,不知道哪一款比较贴近事实。
如果对方只是车轮压到双黄线的外缘,并未有整个轮胎压到对向车道,请问有违法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