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本肥检举了几辆常态红线违停的摩托车
https://i.imgur.com/hvlnGMW.jpg
检举成功后警察引用法源是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55条第1项第3款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罚锾:
一、
二、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
但这辆车已经明显有“停车”状态不是“临时停车”
为何引用的不是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56条第1项第4款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
一、
二、
三、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请问如果想朝56条的依据去检举
是不是还要有其他的必备条件?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