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今日在台十八线发生车祸,那里为双向双车道,
由于停在路肩的汽车疑似要进行回转,瞬间从路肩切到内线道,
因此我反应不及撞上去,并且撞到驾驶左前方的叶子板
但车祸发生后,我起身报警的时候,
他立即将他的肇事车辆立刻移到路肩,而在做笔录的时候,那位三宝先生
总是跟警察说,他只是要从路肩切到"外"车道,还直指我车速过快
想请问版友,在他移动过车辆的情况下,导致肇事责任的比例原则会差很多吗?
我刚好没有行车纪录器,而且在第一时间没有拍下撞击的画面,
但对方有行车纪录器,但做笔录的时候,警察却没有说要查看行车纪录器,
请问这样会影响吗?
最后想询问,小弟骑的是爱将,这次撞击目前看起来只有离合器拉杆断裂,
那车架或三角台前叉的强度会有问题吗?
在此想请版友帮我解惑一下,谢谢!
PS.内线道是禁行机车,但外车道都是一排临停,所以就走内车道
附上车祸简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