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流动式照相是否需要立牌?(100m内)

楼主: et22639643 (使用年限)   2018-01-03 00:19:04
【裁判字号】 106,交,72
【裁判日期】 10606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决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106年度交字第72号
原   告 方天中
被   告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
代 表 人 叶梓铨
诉讼代理人 黄萍
上列当事人间交通裁决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国106年2月17日北
市裁罚字第22-C00000000号、第22-C00000000号裁决,提起行政
诉讼,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新台币捌佰参拾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给付被告新台币
伍佰参拾元。
事实及理由
一、程序事项:(略)
二、事实概要:(略)
三、原告主张:(一)道交处罚条例第7条之2条关于迳行举发,并未
规定警方可免附违规采证之照片与影片,况员警皆有配挂录
影设备,不能单以迳行举发侵害人权,应提出明确违规照片
及影片为证。(二)伊至被告处审视蒐证影片,并未有闯红灯情
景,举发员警是在系争汽车通过之际,才向前拦查,而驾驶
当时无反应时间,也未看到警方,也未见警方拦停时开启警
用车辆之警示灯号,员警乃是躲在路边再冲出举发,违反内
政部警政署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意事项有关
拦停举发之规定,且当时夜间昏暗,驾驶难辨,员警乃故意
陷驾驶人违规而开单,应属毒树果实,禁止使用其衍生证据
。(三)员警拦查地点并非在系争路口,而是距路口约200 公尺
处之同段253 号前道路等语。并声明:原处分一、二均撤销

四、被告则答辩以:(略)
五、本院之判断:
(一)(略)
(二)经查:
1.(略)
2.(略)
3.(略)
4.(略)
5.至于原告虽主张举发员警拦停当时未开启巡逻警车上之
警示灯,违反内政部警政署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
导作业注意事项(下称稽查注意事项)规定,属毒树果
实,不得采为证据云云。而按稽查注意事项第4点第1项
第2款第1目、第2目固规定:“1.担服交通稽查勤务应
穿着制服,不得于‘隐密处’突然冲出拦检车辆。2.‘
拦停违规车辆’或‘夜间实施规划性交通稽查’,巡逻
汽车应开启警示灯。”等语明确,且依内政部警政署92
年12月31日警署交字第0000000000号函释略谓:“于夜
间实施拦停违规车辆时始开启警示灯,惟如夜间实施规
划性之交通稽查勤务,勤务时间则应全程开启警示灯,
基于白天阳光视线之折射反应及警车停放位置亦显而易
见,故员警于白天执行一般交通稽查勤务并无须全程开
启警示灯。”由此可知,警员于拦停违规车辆之际或夜
间实施规划性交通稽查勤务时,始应开启警示灯,其目
的无非系在于促使违规行为人能在合理时间与环境条件
下,知悉警方拦停违规取缔或夜间实施规划性交通稽查
之举,得以适当回应警方之拦检稽查,并非划定违规行
为之违法性或责任界限,只要警车警示灯未开启,原违
规行为之违法性或有责性即告消灭,并因而免受道交处
罚条例之裁罚。尤其,驾驶人驾驶车辆,依道交处罚条
例第4条第2项规定,本有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依法
令执行指挥交通的义务,依同条例第60条第1 项规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违反该条例规定之行为者,更有
义务听从交通勤务警察制止违法行为或拦停稽查之指挥
的义务,交通勤务警察也依此及同条例第7条第1项之授
权,有权限执行拦停稽查取缔举发之任务,并对外作成
拦停违规车辆之行为,汽车驾驶人行车之行动自由,在
此法定要件下,即依法受到限制。至于稽查注意事项前
开关于拦检方式之规定,核仅属内政部警政署对各级警
察机关在执行拦检程序,依法限制汽车驾驶人行动自由
时,能一并注意让违规行为人得有合理注意反应之环境
,所设之统一处理准则,以避免个案中部分警察机关未
及注意令汽车驾驶人得有合理注意反应之条件,却突然
作出拦检指挥,令汽车驾驶人难以回应并配合警方拦检
。换言之,此等行政程序之进行,若有其他拦检执法措
施与环境条件配合,足以令受拦检驾驶人合理注意到警
方拦检行为并得期待其安全反应接受拦检者,纵使拦检
警察未按稽查注意事项开启警车之警示灯,其拦停稽查
行为仍属依道交处罚条例前开规定合法限制汽车驾驶人
行动自由之道交管理事件值勤措施,受拦检驾驶人仍有
接受配合警方停车接受稽查取缔之义务,其拒绝接受拦
检而逃逸者,仍属违反道交处罚条例第60条第1 项之违
法有责行为,且同条例第7条之2第1项第4款亦容许交通
勤务警察对此采迳行举发方式举发,自不因警方未开启
警车警示灯,即一概认定拦停程序违法,并免除汽车驾
驶人之违规逃逸责任。经查,本件举发员警戴毓中见系
争汽车闯红灯回转,即将机车停放路旁,由道路旁走到
系争路口前方50至60公尺处之快车道旁,高举闪光指挥
棒示意系争汽车停车接受拦检,其虽未经停放路旁之警
用机车上警示灯开启,但并非由隐密处突然冲出拦检,
且已借由闪光指挥棒之指挥及彼此间所留数十公尺之距
离,令系争汽车驾驶人得以合理注意到警方拦检之举而
得安全反应接受拦检,再由前述勘验录影可知,系争汽
车驾驶不仅应已注意到警方拦检行为,更进而在行近警
方前,加速驶离,更显见系争汽车驾驶乃在注意到警方
拦检措施后,故意拒绝接受停车稽查而逃逸。是故,纵
使员警未开启警用机车上之警示灯,亦不影响本件系争
汽车驾驶人之违法有责性,也不影响举发员警得依道交
处罚条例第7条之2规定,迳以系争汽车车主即原告为通
知对象,而迳行举发之合法性。是原告此部分对举发取
证程序之指摘,并无所据,难认足以影响举发与前开员
警证言或录影纪录之证据适格性,也不足动摇迳行举发
或原处分之合法性,并此叙明。
6.(略)
7.(略)
六、(略)
七、(略)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无理由,依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7、
第237条之8第1项、第98条第1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诉讼庭 法 官 梁哲玮
※ 引述《askaa ((小布~))》之铭言:
: 今天收到罚单惹,56km超速16km 罚单1200
: 因为真的很不平衡我自认为真的骑的不快还被拍照,且我真的完全没有看到警车
: 所以上网查询这边交通事故A1 A2的发生件数
: 106年 A1 0件 A2 6件 且A2在106年五月后就完全没有任何事故发生
: 嘎的这跟当场开单跟我讲的警察最近车祸很多说法完全不同阿~~~~~完全就是年底抢钱阿
: 我刚还直接打电话去内湖分局询问员警,得到回复是
: 1. 警车没开巡逻灯 合法
: 2. 流动性拍照但是没有立流动排 合法 (因为前面有跟黄色的有写"常")
: 3. 但是如果是真为市民着想 为何不开劝导单而是要躲起来拍照?? 就呵呵 带过了
: 然后他跟我说 你可以去申诉 但是一定不会过....但我还是先投申诉表惹
: 再次提醒乡民 假日 年底 一定要多加小心
: PS 刚员警也直接跟我说 民权大桥上桥也常有 大家要多留意荷包
: 小心骑车 安全第一
: 增加以下答辩方式给乡民参考
: 1.法规说明照相采证时,应着制服于明显处所公开执法,并将违规要件完整摄入。
: ans 此员警没有这样做 他将车停在最不明显的位置并且躲在车内执行勤务
: 2.确认此员警当天是否有出勤纪录 (请提供出勤登记做查询)
作者: TokyoHard (东京难)   2018-01-03 00:20:00
530是车马费吗?XD
作者: yuxiang (Vincent)   2018-01-03 02:10:00
...小弟有点笨....所以最后是罚单照样缴然后要负担830诉讼费然后再赔警方530?
作者: ClawRage (猛爪Claw)   2018-01-03 07:42:00
作者: d78965 (囧龙)   2018-01-03 08:30:00
2楼:是。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8-01-03 10:42:00
黄字部分解释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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