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流动式照相是否需要立牌?(100m内)

楼主: et22639643 (使用年限)   2017-12-25 19:34:22
解释一下三脚架测速迳行举发的法源依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2条1项7款、2项9款及第3项
道交条例7-2条1项7款:
汽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迳行举发: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这款主要叙明如有以录影、照相等科学仪器证明违规,且当场不能或不宜当场举发的话,可以迳举。
→但以录影、照相采证的方式迳举,必须为固定式(固定杆),并且定期在网络上公布设置固定杆的地点。
→除非是2项所列各款的违规,才能够“不”以固定式的方式录影、拍照迳举取缔,而超速就列在此项第9款
道交条例7-2条2项及9款: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在此限: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此项各款中,仅针对第9款的超速(或龟速)有进一步的限制,规范在第3项
道交条例7-2条第3项:
对于前项(指第2项而言)第9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者,于“一般道路”应于“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间”,明显标示之;其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亦同。
→超速(龟速)的取缔,不论迳举或拦举都应该符合此项规范:
→一般道路:测超的标志应设置在距离采证地点100至300公尺之间
→高速、快速道路:测超的标志则应设置在距离采证地点300至1000公尺之间
以上
※ 引述《askaa ((小布~))》之铭言:
: 刚刚从东湖往台北方向不上南湖大桥右转沿着高速边骑车被流动式照相机拍照了.....
: 小弟骑车本身速度真的不快 绝对不到60 顶多50几上下
: 被闪后看地上限速是40....回去问车子黑妈妈的条子他说超过51就会照
: 但是他没有立任何警告标语车子也没有警示灯
: 请问一下这样申诉有效吗?.....
: PS 原本才刚买水果回家还再计较水果钱好贵 结果马上一张1200罚单真的很想哭
: 但是没注意限速真的也是本身问题 如无法申诉也只好乖乖缴纳
: 我问条子时他还一直赶我走....刚刚我估计半小时内至少有三四十台车被拍.....
作者: akay08 (Ara_K)   2017-12-26 00:14:00
推推
作者: askaa ((小布~))   2017-12-26 10:24:00
真的哭惹 因为是有根指示牌在100~300m间 看来只好认赔了 囧
作者: YJM1106 (YM)   2017-12-26 10:42:00
警用雷射枪射程可以在你看见牌子前就先抓你超速了
作者: Gunslinger (串烧)   2017-12-27 11:30:00
详解推 原来高速和一般道路的距离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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