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在高雄中山经博爱陆桥发生车祸。
发生现场是,
警察正在陆桥上处理另一件车祸,我骑上陆桥后,发现前方的警察机车,静止在前方,并
立即紧急煞车,但依然打滑,跌落机车。
全身上下各种擦伤、碰撞伤、所幸没有骨折。
我本人对交通规则并无特别了解,所以上 ptt 向各位请问。
我上网查到的,车祸现场必摆放三角警示牌,避免后方追撞,
因限速不同路段而摆放距离不同,
限速40公里内要放至少5公尺远,
限速40公里以上要放至少30公尺远,
而坡道,则要放在坡道的底端,因坡道上会有盲区。
我从医院回家以后,和当场警察联络,希望请求赔偿,
对方说:“在执勤车祸现场,已经摆放机车,后方红蓝警示灯闪烁,应已足够明显,你看
到前方有车,却没停下来,依然撞下去,还来向我求偿?我没向你求偿就不错了?”
我个人认为,就算视机车为三角警示,陆桥上限速40公里,对方也无摆放在前方5公尺位
置,
且我认为机车是无法取代三角警示的,如果能,那为何规定要放,闪车子的警示等就好了
且他们是在坡道(陆桥上),我的确在察觉时立即反应煞车,却依然撞上(应该是所谓盲
区)
但对方一直仗着是警察,正在执勤,说早已处理过无数交通事故,无比清楚,这案件的处
理不能比照一般百姓的交通事故,绝对是我的错。
我因为对交通法规不了解,只能透过网络来寻求帮助,当然也不是说一定要请求到赔偿,
我只希望事情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若如我所认为,我就拿出有利证据向对方求偿,若
是我错就自己摸摸鼻子,可能反应力真的很差就少上路。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撞过警察的经验?帮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