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t22639643 (使用年限)》之铭言:
: 这篇算是个预告文
: 信件案号:10509250017
: 查询密码: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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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主旨(Subject):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疑义案
: 内容(Content):
: 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下称本条例)第3条1项3款:人行道:指
: 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 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 一、请问为私人产权所有,但供不特定行人行走之骑楼/人行道/
: 走廊是否在上述条例处罚范围?
: 二、台北市政府部分骑楼/人行道/走廊设有机车退出骑楼/人行道
: 告示牌,意指设有该告示牌之骑楼/人行道不得停放机车,违者依本
: 条例第56条1项4款举发。
: 请问如为汽车停放于上述骑楼/人行道,是否应依同款项举发?
: 三、承上题,汽/机车停放于未设置该退出骑楼/人行道告示牌之骑楼
: /人行道,有无违反本条例第56条1项1款细项之骑楼/人行道违规停
: 车?
: 四、承上题,如系因未设置告示牌则无法依本条例规定举发,与本
: 条例56条1项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4条1项1款规定是否有违
: ?则机车退出骑楼/人行道告示牌之设置应有特别法之法源依据,该
: 法源依据为何?
来了,今天收到回信
简单解释一下回复的内容
问题一:私人产权的骑楼有没有在道交条例处罚范围?
答:含糊不清,在我看来应该是有
问题二:没设禁停标志的骑楼/人行道有没有违规?能不能举发?
答:违规,可以举发
问题三:禁停标志的法源依据?
答:道交条例90条之3第一项,但实际业管单位是台北市停管处
附图:
http://i.imgur.com/Uw9uz7y.jpg
http://i.imgur.com/ey2F2z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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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释一下私人产权骑楼的摆摊问题
基本上即使是私人骑楼也不能摆摊,是有违规的,可以依道交条例82条1项10款举发
理由如下:
一、骑楼属道交条例第3条规范道路范围,自始即负有供公众通行的义务
二、道交条例82条1项10款有明文规定禁止
三、相较于对于私人权利的限制而言,促进公众的福利是来的较好,不违反比例原则
这是大法官释字第564号的解释文
简单附图,详细理由可以自己找找
http://i.imgur.com/7o5Iikp.jpg
http://i.imgur.com/s9zuSY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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