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算是个预告文
因为我自己在告发时很不解到底为什么会有禁停标志这鬼东西
因为在开罚单时我们都要填写违规代码,而其中56条1项1款的细项
就有骑楼、人行道违规停车的代码
为何会被要求除了有设置禁停标志的路段以56条1项4款设有禁停标
志处所停车举发之外,如果没禁停标志就不能以56条1项1款举发
所以我直接发署长信箱询问了
等接到回函时,我会以回文的方式再上来回答
以下是我的信件内容,有关个资部分码掉,有任何问题的可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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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案号:10509250017
查询密码: 保留
您的姓名(Name):保留
您的E-mail(E-Mail):O留
信件主旨(Subject):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疑义案
内容(Content):
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下称本条例)第3条1项3款:人行道:指
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一、请问为私人产权所有,但供不特定行人行走之骑楼/人行道/
走廊是否在上述条例处罚范围?
二、台北市政府部分骑楼/人行道/走廊设有机车退出骑楼/人行道
告示牌,意指设有该告示牌之骑楼/人行道不得停放机车,违者依本
条例第56条1项4款举发。
请问如为汽车停放于上述骑楼/人行道,是否应依同款项举发?
三、承上题,汽/机车停放于未设置该退出骑楼/人行道告示牌之骑楼
/人行道,有无违反本条例第56条1项1款细项之骑楼/人行道违规停
车?
四、承上题,如系因未设置告示牌则无法依本条例规定举发,与本
条例56条1项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4条1项1款规定是否有违
?则机车退出骑楼/人行道告示牌之设置应有特别法之法源依据,该
法源依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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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看法是不论私人或公家的骑楼/人行道都属于道路交通管理
处罚条例第3条所列的骑楼/人行道范围,应该受条例规范
不论汽机车只要有骑楼/人行道停车行为就应该依56条1项1款举发
然而现行做法是汽车(含大重)停放骑楼/人行道就依56条1项1款
举发,机车则要有禁停标志才能依56条1项4款举发,怎么想都觉
得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