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整路“龟速”慢行,我在“忍无可忍”情况下,到底是该“超”还是不“超”?
在风和日丽的某一天,大华以时速20公里行驶在北宜公路上,开在大华后方的小明觉得大
华开车的速度实在太慢了,忍不住跨越双黄线想要超车到大华前方,此时,对向车道也正
有一台车行驶而来,因距离太近当两人注意到时,已经来不及煞车,小明与对向车道的车
撞在一起,两人均有身体受伤,车子前方也毁损,大华则幸运的逃过一劫。
Q:大华是否有过失须负担责任?
A: 首先,要看大华开车的行为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知道大华有没有过失,北宜公
路在公路系统上属于省道不是国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并没有对省道有最低度
限的限制(注一),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不超过最高速限都是属于合法范围内,因此大华没
有过失也就不须负责,反而若大华受伤或者车辆毁损,还可向小明请求损害赔偿。
Q:小明超车的行为是否有责任?
A:小明跨越双黄线,已经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注二),且若没有使小明
无法去注意四周状况的事由存在,在实务上会认为这场车祸是小明的过失所造成(注三)。
因此,小明在刑事上有过失伤害的刑责外,民事上对向车道车主也可以向小明请求赔偿。
Q:遇到类似问题驾驶该如何自保?
A:遇到类似车祸时,建议驾驶人应即刻报警处理,确认附近有无监视器或者行车记录器
有无将事发当时状况录下来,将车祸现场状况拍摄,并且要摆放三角锥等物品提醒后方驾
驶,以免发生二次车祸。
注一: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93 条
行车速度,依速限标志或标线之规定,无速限标志或标线者,应依下列规定:
一、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但在未划设车道线、行车分向线或分向限制
线之道路,或设有快慢车道分隔线之慢车道,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注二: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5条第1、2项
分向限制线,用以划分路面成双向车道,禁止车辆跨越行驶,并不得回转。
本标线为双黄实线,线宽及间隔均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许车辆回转路段外,均整段划设之。
注三: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审交易字第556号裁判
依当时天候晴、日间有自然光线、柏油路面干燥、无缺陷、亦无障碍物、视距良好等情,......,足见被告肇事当时客观上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讵被告竟疏未注意道路标线指示,违规跨越分向限制线行驶,复未注意车前状况,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其所骑乘之机车不慎撞及同向右前方由告诉人所骑乘之普通重型机车,终酿本案车祸,被告显有上述之过失。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资讯,而非针对具体案件所为之法律评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师之专业意见,读者在具体个案中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应取得律师等专业人员之协助为妥。
=鸿毅法律事务所=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60822/18363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