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最近收到一张在桃园机车违规停车的罚单,日期为103年10月份
由于本人有在记帐,去查了那天确实有违规停车,也被拖吊
当天已经去监理所缴交罚单600元以及拖吊场保管费150,总共750元
因为我住高雄,上个礼拜又收到一张罚单,
写着我103年10月的罚单未缴,要罚900元
我觉得很不合理所以申诉
今天收到回复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有利之事实,应有举证之责任
但是一年半前的收据谁还能留着,留着的话字也早就消失了
我上桃园的监理所也没办法查到缴费纪录
所以这是算我自己衰,只能自己乖乖去缴900元了吗?
恳请专业的板友为我解答,谢谢
想到我明明就乖乖缴罚单,为什么还要被罚,就觉得好呕
一年半前的缴费纪录还要自己举证,难道政府收钱都没纪录吗?
高雄市政府一年半后才给我罚单,是不是缺钱所以才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