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大楼不让住户停放自行车

楼主: Almasy (艾莫西)   2016-05-23 16:35:16
※ 引述《frog314159 (疯仔)》之铭言:
: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住户不得于防火间隔、防火巷弄、楼梯间、共

: 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

: 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可开罚4~20万元
: 没有什么争议.... 本来就不能停公共空间了
: 违法的事情 再有理也请先修法再说吧~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2项系规定住户不得于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
、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以避免妨碍出入、逃
生避难等违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违反者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并得报请主管机关依同条
例第49条处以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然如共同走廊等空间够宽敞,住户摆放鞋柜或脚踏车等均整齐摆放,且显无影响楼梯间逃
生路线,则无行政主管机关介入之必要。况停放脚踏车并非堆置杂物,既未影响避难逃生
,亦无适用本条例第16条2项之余地,仅生民事损害赔偿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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