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职篮球团和球员本来就应该签雇佣契约

楼主: acerttt (acertt)   2023-08-31 22:21:42
关于雇佣契约,我想询问一下相关问题,根据原文所述,
法律所订契约的终止权有任意终止权与因重大事由之终止权二种类型,因重大事由之终止
权如雇佣,任意终止权即如委任。
假设未来球团都跟球员签订雇佣契约,那还会有<球团选择权> <球员选择权>
<双方选择权>,这种的签约方式吗??
因为以P的新秀来看,签的是2+1年,+1是球团选择权,那这样原本的雇佣契约
的契约年限要签几年? 签两年? 签三年?
签三年的话,那还有球团选择权吗?? 雇佣不就代表球团不能用<战力不符>
这种理由来不执行第三年的合约,因为这是单方面解约,而且看起来不像重大事由。
签两年的话,那新秀觉得打出身价不跟球团签第三年合约也是可以的吧
<球员选择权><双方选择权>看起来都是单方面(球团或球员)去解约。
再来就是旅外条款,雇佣合约有办法写入旅外条款吗??
球员打得好想要旅外去挑战,这应该是球员想单方面解约,那球团
会不会觉得,想要他多留一年,再次帮球队争取荣耀??
最后一个是有关试用期的疑问,可能情况会用在篮球浪人(不须选秀)或洋将,
球团有办法跟篮球浪人签定一个,试用期一个月,如果打得不好就解约,
打得好的话,球团用底薪(假设六万)签半年。
那这样的雇佣契约的合约期间是多长?? 假设一个月,打得差当然掰掰,
但打得好,另一支球团是否就可以用高于6万的价格去签他。
那这样对于愿意给机会的球团有什么保障??
假设期间是一个月+半年总共7个月,那球团要怎么在试用期过后觉得
不适合就单方面解约不执行后面的半年??
以上三个问题的前提都是假设球团跟球员签的是雇佣契约,有高手
能帮忙解答一下吗??
另外想请教一个额外的问题,当初那鲁湾跟中职的违反公平交易法的
法律判决,有提到球员跟球团签的是委任还是雇佣吗??
还是没有影响??只要违反公平交易法,就是不成立的合约??
麻烦卧虎藏龙的乡民们帮忙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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