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篇这样讲出来可能会被说是资方打手
我觉得这是台湾人是否习惯遵照合约精神的问题而非是联盟制度
先附上几则新闻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6144
不满富邦解约提告 吴岱豪败诉理由出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94703
推蒋淯安、呛球迷遭解约 这位国手告球团结果出炉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35391
许皓程告金酒片面解约 领队:早就降薪警告
合约内容怎么写 就该怎么走
当初觉得合约有疑虑就不该签
如果合约写明球队可以执行选择权,球员就要吞下去(球员倒也可以摆烂)
如果合约是球员选择权,那球员表现不好,球队也要吞下去(球队也可以冰球员)
挖角的球队其实责任比较小,只要表明有合约(不管球队或球员),挖角的球队也不能怎样
这几年台湾运动员经纪人的制度应该算很兴盛
运动员经纪人除了宣传自家球员,其实对于合约的问题也有义务告知球员
当然我认为在符合法律(合约)前提下,当然认为高薪挖角是有助于产业发展的
※ 引述《heatthree (热火三)》之铭言:
: ※ 引述《asdfgh0920 (A酱)》之铭言:
: : 球队选择权,表示球队在附加合约年有权利决定是否执行合约
: : 如果球队决定不执行球队选择权时,通常球队需支付球员的买断金金额
: : (不知道PLG的保障合约薪资有没有列入买断金的部分)
: : 今天攻城狮和成力焕签的是1+1合约,且+1为球队选择权
: : 当攻城狮和成力焕走完第一年合约
: : 如果攻城狮评估成力焕第一年表现不符合身价应有水准
: : 那么第二年就会买断合约,以买断金来省下第二年的合约金
: : (再次强调,我不知道PLG保障合约薪资是否有列入买断金)
: : 因此一般来说球队选择权,是倾向球队利益的条款
: : 可以出清薪资空间重新签约其他好手
: : 但是今天情形却非如此
: : 成力焕第一年表现超乎预期的好,或许可说是超乎身价的水准
: : 甚至有其他球队想开更高薪网罗成力焕
: : 可以说攻城狮的GM在这项签约非常成功
: : 所以当成力焕自请离队时
: : 以双方签订1+1合约来看,攻城狮可以要求成力焕继续行使合约
: : 也就是成力焕必须打完第二年才能离队
: : 但是攻城狮选择同意提早解除力焕的合约,让他能提早去追寻更好的发展
: : 我认为这实在是气度很高的做法
: : 却被某粉专带风向是"没有职业球团的气度"......?
: https://www.basketball-reference.com/contracts/LAL.html
: 如果看nba球员的合约
: 常常会出现 m+n 这种形式 (e.g. 1+1, 3+1, ......)
: 以 1+1 为例子
: 后面的+1 可能是PO或 TO
: PO就是player option, 由球员决定是否执行
: TO就是team option, 由球队决定是否执行
: PO是对球员较有保障,
: 因为假设球员赛季中受伤或陷入低潮,
: 进入自由市场可能拿不到更高的薪水, 甚至没球队要
: 球员还是可以选择执行PO, 再多留队一年, 至少能多拿一年的薪水
: 如果球员这赛季打的超棒, 有信心进入自由市场拿到更好的合约
: 那球员就可以选择不执行PO
: TO则是对球队较有保障,
: 因为假设该球员这赛季打超烂
: 球队就可以选择不执行TO, 让球员进入自由市场
: 球队不需再付该球员一年薪水, 可以将钱省下来或去签其他球员
: 假如该球员这赛季表现优异, 进入自由市场身价会大涨
: 那球队也可以选择执行TO, 先多留该球员一年再说
: 以成力焕的情况
: 他这一年表现十分突出
: 入选年度第一队和年度防守第一队
: 他原本与攻城狮签了 1+1 (参考肯尼哥声明)
: 站在攻城师的立场, 绝对是想执行TO, 留住成力焕
: 甚至也愿意直接提供复数年合约和较高薪水来续约 (参考攻城狮官方声明)
: 但看起来有其他球队给成更优渥的合约,
: 以合约来说, 攻城狮应该能够多留成力焕一年
: 不过假如球员的心已经不在这, 或许硬留对双方都不是好事
: 因此攻城狮就选择不执行TO, 让双方和平分手
: 当然成的新东家会不会给攻城狮一些补偿, 这个就不知道了
: 搞不好两边是已经谈好才发声明的也说不定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8UT1jNa2j0
: 话说前阵子 副队长和教练还一起去上城城哥的节目
: 成有提到Kobe纶 以前的垃圾话
: 我觉得还蛮有趣的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