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原告吴岱豪提告过两次,第一次因为逾期未缴纳裁判费,所以被程序上驳回。
(台北地院105年度重诉字第1202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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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新闻的本件判决,台北地院106年度重诉字第199号,其中针对吴岱豪的表现到底
是不是不如预期,然后纵使不如预期、是不是被告富邦有该担负责任的地方,应该会
是诉讼上攻防的重点,不过我们看判决里面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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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系争委任契约第5条第1项第4款约定,原告之成绩、管理及各项表现,不符被告之
预期,经被告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被告得视情节轻
重,分别施以停止出赛或罚款之处分,并得立即以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契约,且得向
原告请求第1年度报酬总额3倍之惩罚性违约金( 见两造不争执事项(一)之5.)
。被告辩称:原告签订系争委任契约后,表现不佳,成绩严重衰退等语,已提出原
告之表现数据、成绩为证(见卷第45、51页),原告对于其表现数据、成绩并不争
执,虽主张:原告于SBL第11季、第12季之表现数据下降,系因教练调度致上场时
间压缩,仅能在垃圾时间上场而无从发挥实力等语,然未据举证,难认可采。故被
告于104年初先通知原告改善,并以SBL第12季为观察期,俟SBL第12季赛程结束后
(见两造不争执事项(三)),以原告未改善为由,于104年5月2日以存证信函向原
告表示依系争委任契约第5条第1项终止契约(见两造不争执事项(二)),并非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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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数据判读(例如上场时间是受教练团影响,常在篮球版面的大家会很直接联想
到可以提出per36)、还有是不是被告有什么样调度或使用方法上的不足,甚至是用+/-
值来证明可能球员在场上时提供的贡献还是正面的,或是跟其它相同薪资的球员来比
较,原告这边的攻防举证都没有进一步提出来,也因此根本无法去质疑被告所卫“合
理期待的表现”的标准为何,是有点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