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BASKET-RULES 看板 #1HGRBEWR ]
作者: showbread21 (小北极熊) 看板: BASKET-RULES
标题: Re: [问题] 这样有算回场吗?
时间: Thu Mar 14 19:21:48 2013
※ 引述《Korfball18 (#18)》之铭言:
: 我认为这个play有回场违例。
: 关键点在于"球队控制球"时点的认定
: 而球队控制球 始于球员控制球
的确,在这个play中,关键点是控制球的时机
若裁判认为Marshall有控制球→Dudley接到时即是球回后场违例
无控制球→好球
: 而在影片中
: 我认为控制球在 橘方球员将快出界的球往界内拨的那时 就已经开始了
: 所以当之后 后场球员接到前场的球往前场进攻
: 是回场违例
: 为何我会认为球队控制球始于将快出界的球往回拨
: 而非后场球员在中场线附近接到球之时
: 理由是 球员能将快出界的球往界内拨 即已显示球在球员"控制"之下了
: 只是因为球员移动方向(往界外)与欲使球移动的方向(往界内)不同
: 所以无法表现出通常控制球的表征(e.g.运球)
: 但一球员是否控制球 不应只以有无运球或持球状态为判断标准
来看一下控制球定义:
14.1.1 当一位球员持球、运球或活球在其可处理的位置时,即球队开始控制球
当然,有无控制球还是以当下裁判认定为标准,并不是非黑即白那么容易判断。
我认为定义中“其可处理的位置时”是指能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球。
而这球的情况是,Marshall去追即将要出界的活球,
在接触到球的同时(一)他无法急停于球场内
(二)他无法将球准确的传给任一个队友
他唯一能做的就是把球往他身后拍拨,避免球出界
而这球滚回场内他也不能非常确定是谁接到,能确定的只有:暂时不会出界
所以我认为Marshall控制球的程度,不足以达“相当程度的”控制球
来看一下FIBA纪录手册,关于篮板球的叙述:
When a player tips a ball that is subsequently recovered by a team-mate, a
decision needs to be made as to whether the tip was controlled or not, and
therefore who is charged with the rebound. If the tip was obviously
intentional,charge the rebound to the player tipping the ball. If the
statistician believes the player tipping the ball was just trying to
clear the ball out of the “danger area",charge the rebound to the
team-mate recovering the ball.
>>简单来说,篮板球必须是抢到篮板球的球员“有控制球的情形”,才能记上一次篮板球
两个情况:(一)如果一球员明显故意的(obviously intentional)拍拨篮板球给其队友,
此篮板球是记于拍拨球的这位球员。
(二)如果纪录员认为一球员拍拨球只为了试图使球离开“危险区域”,则篮板
球将要记于之后接到球的球员。
我的解读:(一)情况一,此球员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球,故篮板球记在他帐上。
(二)情况二,虽然此球员能拍拨到球,并且可以使球远离危险区域,
但 1.他无法直接抓下球 2.不能准确将球拍给队友
他只想把球拍拨离危险区域,不能确定最后谁会接到球,
所以此球员控制球的程度,不足以达“相当程度的”控制球(即规则定义的
控制球)。
影片中这球跟这个判例,有一些相似之处。可以参考看看
就影片中的情况以我看球的经验,不论国内外裁判,应该都是会认为Marshall未控制球。
就这个play来说,纪录台与裁判也都要有相同的标准。要是裁判、纪录台不同调,
会牵涉到24秒重设的问题,造成两队与裁判、纪录台抗议的情形。
但这场NBA的纪录员与裁判都认为Marshall未控制球,所以没有以上不同调的情形发生。
: 另外一个切入点是
: 如果这名球员将快出界的球往界内拨
: 球一样往界内弹滚了两三下
: 而之后 并非由其他球员 而是由救球的这名球员本身移动过去双手将球拿下
: 请问 他能够自己开始运球进攻吗?
: 我认为不行 因为在他救球的那时已算开始控制球
: 而之后若不是直接以拍球方式继续运球来控制球
: 在双手将球拿起时 已经结束了他第一次运球
: 接下来若再运球进攻
: 应判两次运球违例
此切入点的前提是裁判认为Marshall已获得控制球,故不再赘述
: ※ 引述《showbread21 (小北极熊)》之铭言:
: : 以下是小弟一个不专业裁判的看法,欢迎板上先进们一起讨论。
: : FIBA2012 14.1.1 当一位球员持球、运球或活球在其可处理的位置时,即球队开始
: : 控制球。
: : 14.1.3 当下列情况时,球队控制球结束:
: : ‧对手获得控制球。
: : ‧球成为死球。
: : ‧投篮或罚球时,球离开球员的手。
: : 30.1.1 当下列情况,在该队前场的活球进入该队后场:
: : ‧球触及后场。
: : ‧球触及或被身体任何部分与后场接触的进攻球员合法触及。
: : ‧球触及身体任何部分与后场接触之裁判。
: : 30.1.2 当控制活球的球队球员,最后触及在前场的球,之后该球员或其
: : 队友最先触及在后场的球,就是使球非法回到后场。
: : 此限制适用于球队在前场的各种状况,包括发界外球。
: : 球回后场规定:30.2 球队在前场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员,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后场。
: : 影片中这球在47秒Marshall跳起拦截Lin的传球,球往边线触地两次(都在火箭前场)。
: : Marshall从火箭前场追球,左脚在火箭前场落地→左手接到球→右脚在火箭后场落地→
: : 左手将球离手往身后拨,此时球在火箭后场触地两次,被双脚都在火箭前场的Dudley接
: : 到球向太阳前场进攻。
: : Marshall拦到这球一直到其将球往场内拨,都尚未能将活球置于其可处理的位置(影片
: : 47秒到51秒),依14.1.1的定义,太阳队尚未控制球。
: : 而Dudley从其后场接到球时,依14.1.3的定义,太阳队此时获得控制球,火箭队结束
: : 控制球(shot clock此时才恢复24秒重新计时)。
: : 因为在Dudley接到球之前,未有太阳队球员在其前场控制球,故不符合30.2球回后场
: : 违例的规定。所以此play为合法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