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民事诉讼法第 44 条

楼主: Ned1107 (尼德)   2022-12-23 00:11:53
44条第一项
被选定人有为选定人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
但选定人得限制其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

''限制其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google爬不太到详细解释
资质愚钝 求解惑 谢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2-12-23 01:52:00
字面意思啊限制 其(被选定人) 为 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这如果看不懂...民国初期以前的小说散文你都不会懂了如果你是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这四个词不懂...那请先去看法学绪论之类的书 直接看法条你只会更多问号
作者: power7 (泡七)   2022-12-23 08:19:00
选定人可以限制被选定人舍弃等等行为就是限制他不能和解之类的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22-12-23 14:40:00
这是诉讼法的专有名词....舍弃认诺撤回和解 都是针对诉讼标的的行为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2-12-23 16:38:00
这可能要去找教科书
作者: chamber (年年有余)   2022-12-25 14:53:00
不知道一楼为什么要这样凶人 看不懂是非常正常的 因为这每个诉讼行为都是专有名词 你用常识去理解就等著吃土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