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荣泰表示,总统从事机密外交属总统专属职权,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四项、
国安会组织法第二条均有明订,
总统在司法程序得拒绝提出特定资讯,
此称首长特权,“这是宪法学常识”,
释字第五八五号就承认行政特权理论在台湾有宪法位阶基础。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二条
(原第三项删除,原第四项未修正,改列为第三项)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
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
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
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