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日文询问以及拍路人

楼主: yusf (OFU)   2014-05-22 18:15:56
※ 引述《hsf0318 (相思果易使人相思)》之铭言:
: 突然で申し訳ございませんが、自分は台湾から来たもので
: お初にお目にかかりまして、诚に光栄です。
: 台湾ではなかなかこのような衣装を撮る机会がございませんので
: もしよろしければ、一枚だけでもよろしいので、写真をお取りさせていただけないの
: でしょうか?
: お取りさせていただけて、诚に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よろしくお愿いいたします。
日文好真好,求汉字部分的假名愿意补充罗马拼音跟中文意思翻译
造福一下想在日本询问拍照的版友们好吗~?
: 拍完以后 因为是新人 所以要祝福一下
: ステキな写真をお取りさせていただけまして、诚に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 お二人とも末永くお幸せに。
: 请看眼神就知道是不是看我的镜头
所以用眼神判断我个人觉得不置可否。
照片只不过是一瞬间,背后的故事只有当事人知道。
就我所知,这些照片要违法时必须是:事后被拍摄者出面主张权利。(肖像权
请问这里面哪一张拍到你了吗?
→ hsf0318:街景归街景 人像归人像 拍人本来就应该要问 这是基本礼仪 05/22 02:18
分享到人像版之前我是有想过删除那些眼神没有看镜头的,
毕竟跟其他张的操作模式不一样,
既然你还特定另开文章讲得好像头头是道,
我就趁这个机会整理一下相簿 :)
但是论述要讲,就一次引用法条讲个清楚,
不然恐怕误导缺漏,使版友日后旅游拍照绑手绑脚的。
不然照你所说,不能用长焦拍街景,拍到人就是偷拍人像,而不是街景。
还是拍到人的时候要先走过去问每个过路人,再回来重新构图?
你想趁这个机会po你的旅游相簿的话,
今天是礼拜四,DSLR版可以PO作品文啦:)
补法律解释供版友参考,以免日后遇到他人刻意针对时,
还觉得自己真的完全没有立足之地:
公众场合究竟有没有隐私权?在公众场合真的没有隐私权可言。
只要不伸进对方衣服底下拍摄“隐私”部位,只是对着路人拍照,
这“照像行为”本身并无犯法。
当然被摄者可以主动出面要求对方“不要继续拍摄”,
但是却无权要求对方删除照片。
民法195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无财产上的损失,亦
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
怎样才算侵害呢?牵涉到“肖像权”。
在公共场合被他人拍摄时,以下分成几种假设情况叙述:
情况一、摄影者对着你拍摄,你出面阻止,他停止拍摄,事后也没公开散播。
在这种情况下,摄影者是无罪的,只要他不是拍隐密部位。
尤其他尊重被摄者的意愿,也没有对外散布,自然不造成任何侵害问题。
情况二、摄影者对着你拍摄,你看见了、但没有阻止,事后也没有公开散播。
这里就比较适合以“隐私即同意”的说法来解释。
既然你知道对方以你为主题拍摄,但是却未出面阻止,
间接意味着“你同意了他的拍摄”,是不构成问题的。
情况三、摄影者偷拍你,事后也没有公开散播。
你不知道、也查不到,这种情况摄影者也是不会有事的。
情况四、你不同意对方拍摄,对方依旧强行拍摄,但最后并未公开散播。
这种情况是道德上说不过去,但你依旧很难证明他“侵害”到你,
只要不是拍摄隐密部位。虽然有点遗憾,但这种情况下多半也是拿摄影者没辙。
情况五、综合以上四种状况,但最后“有公开散播、广告,甚至盈利时”。
一旦你发现以自己为主题的照片被公开散播,且侵犯到你的个人形象
(例如把正妹照拿去情色网站使用),可以依民法第195条主张对方“侵害名誉”
,要求合理赔偿;或者以人格权来替自己伸张正义,
如民法第18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但是怎样算是对名誉的侵犯,就可以有很多种说法。
然而对方若将眼睛特别做“马赛克”或“模糊”等后制处理,
导致照片本身无法辨认身分时,又不在此限。
在相簿公开照片后,声明:“若当事人感到不妥请来信,立即下架。”
虽然这是先斩后奏的行为,但某种程度上也意味了
“他重视你的名誉与个人意见”,被摄者若硬要提告,不一定吃香。
所以说,这话题讲到最后,完全变成“道德问题”
法条解释文章节录自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30/42989.htm
作者: robler (章鱼丸)   2014-05-22 19:09:00
公开场合本来就不能主张隐私 至于肖相权 要在名誉、财产有受侵害时才能主张
作者: j0120 (我是好人)   2014-05-22 21:08:00
我认为,在原PO"整理掉"那些照片时,就已经不需讨论了
作者: hsf0318 (相思果易使人相思)   2014-05-22 22:25:00
公开场合不能主张隐私? 身体自主权是我自己的 当然可以主张 至于道德问题 这太严重了 就像在路中间拍摄时 都没有申请路权 就直接站在分隔岛上拍摄一样 一点都没有道德法治精神 道德问题从以前就有 只是现在更加泛滥 更加严重而已
作者: robler (章鱼丸)   2014-05-22 22:43:00
胡说八道..
作者: LawrenceRich (劳伦斯瑞奇)   2014-05-22 23:24:00
那真不知道那些街拍大师要怎么过活了
作者: hsf0318 (相思果易使人相思)   2014-05-23 00:38:00
胡说八道? 为了安全问题 拍摄申请路权是基本法治观念你确定? 你被撞的话 你还要被告侵占路权 稳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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