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00L (愚者)
2017-12-13 17:35:19经请示过小组长,对该申诉案件答辩如下。
※ 引述《Tywin (Lord Tywin)》之铭言:
: 一、申诉人:Tywin
: 二、为认定或处分之人:JingYong版版主FOOL
: 三、认定或处分之事由、内容及其所在看板
: 事由: 已请辞的金庸版前版主 lejnsaryai 在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 擅行公开本人的信件遭本人抗议 其行为不但同时违反站规和板规 甚至存在
: 法律问题。
: lej虽因此撤下本人信件 但随即表示要因此辞职,而后续仍以引述重制的方式
: 擅行公开本人信件中的文字 显非单纯无心之过
事情完整始末是这样的:
01. newtypeL9板友称 Tywin“渣男粉”, Tywin向lejnsaryai板主“递状”提告。
#1Q2SLnG6 (JinYong):
→ newtypeL9: 真的是神化徐志摩,第一次看到渣男粉,哈哈 11/15 21:01
02.lejnsaryai板主的判决是: newtypeL9板友未违板规,免罚。
并依照 JinYong板规第14.3条,将判决回复至 Tywin板友信箱,未公布于板上。
#1DDNt07Z (JinYong):
14.3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有罪,应公告其判决书于本板。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无罪,得寄发判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03. Tywin提出“异议”表示不服,并提出“请求”:
(1)如果观念不同,就说对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这明显触犯了对人不对事的原则。
(2)板规要有一致的标准,这部分就请板主判断。
如果这样没有违规,那判决公布出来,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里,
(Thu Nov 16 13:22:33 2017)
04.lejnsaryai板主“驳回” Tywin的异议,并表示:
这个检举不了,在我看来他的言论并未达到违反板规的程度。
因为他并没有说你是渣男,他说的是你是渣男的粉丝。
说别人是粉丝称不上是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
(Thu Nov 16 15:49:32 2017)
05. Tywin再度提出“异议”表示不服,并针对判决提出“声明”:
(1)以板主这个标准,我是否也能回应,
这种文章就是对岸的一些脑残写的,某N就是个脑残粉呢?
(2)以后大家讨论时都援用这个案例,这难道是板主希望看到的?
(3)我会尊重板主的认定,我也会用这个认定的标准来反击对方。
(Thu Nov 16 15:57:19 2017)
06.lejnsaryai板主再度驳回 Tywin的异议,并表示:
抱歉,金庸板的判决从来就不是用字眼下去判罚。
本板,从来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来判罚的。
而是从当时的讨论情况下去判罚,如果你因为此事判决而决心模仿此用法的话,
小心到时候模仿不成反而违规。
(Thu Nov 16 16:15:37 2017)
07. Tywin再次提出“请求”:
您就直接公布判决结果吧!我也不想玩暗的。
(Thu Nov 16 16:22:56 2017)
08.lejnsaryai板主“接受请求”,并基于让“大家清楚界限在哪里”,
将整个判决及为何公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点”完整公布。
#1Q3L-XWa (JinYong)
09. Tywin在推文中以“私信”之智慧财产权、隐私权提出主张,
改口指责lejnsaryai板主不该“完整公布”让他化暗为明。
#1Q3L-XWa (JinYong)
→ Tywin: 我只建议板主可以公布您个人心证的判决过程,没同意您公开 11/16 18:12
→ Tywin: 私信。您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擅自公开私信的行为,甚至有 11/16 18:12
→ Tywin: 触犯隐私权的问题,法院曾有判例。请板主注意 11/16 18:12
→ Tywin: 文章已备份 11/16 18:13
10. Tywin如上述 05.之声明,在板上公开骂人“脑残粉”。
重点是,这是经过lejnsaryai板主过程 06.的劝诫过,
更有甚者, Tywin板友是在lejnsaryai板主的制止警告的“下一行”,
公然挑战金庸板之善意板风与板主管板之公权力。
#1Q2SLnG6 (JinYong)
→ lejnsaryai: 【提醒讨论者,你们的推文已经越来越远离跟金庸板有关11/16 15:51
→ lejnsaryai: 之言论,且已经流于互相斗气,请在我这段推文之后彼11/16 15:52
→ lejnsaryai: 此收敛别再互相针对,否则我会锁文禁止讨论】 11/16 15:54
→ Tywin: 总之,这类文章就是对岸的某些脑残人士写的,他们这种穿凿 11/16 16:26
→ Tywin: 附会,实质上是在贬低金庸的作品。某N说我是渣男粉,那我 11/16 16:26
→ Tywin: 想我也可以说你是脑残粉吧。说完了,板主要锁就锁吧! 11/16 16:26
→ Tywin: 也提不出什么论点,只能用对人不对事的手段来贴标签。回敬 11/16 18:09
→ Tywin: 你一句没有思考能力的对岸脑残粉,刚好而已 11/16 18:09
11.为此,lejnsaryai板主认为无力制止 Tywin板友之乱板行为,提请辞去板主职位。
#1Q3L-XWa (JinYong)
重点是这句。(Tywin:但我也会用这个认定的标准来反击对方)
我这板主无法建立良好的板风,塑造好的讨论风气。
#1Q3MNZ5W (JinYong)、#1Q3MYPSx (WriteService)
12.至此,身为当时金庸板仅存板主的我,必须处理完这个事件,
故行文提出我的看法与标准。
期间,面对金庸板其他板友永桶的要求, Tywin表示接受,
且对我的提问表示没义务回答我。
#1Q3aawQB (JinYong)
推 julia508: 真的应该永久水桶某人,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11/17 11:51
嘘 wahaha2005: 认为要永桶 11/17 12:33
→ StephonA: 永桶啦 11/17 13:01
→ Tywin: 永桶可以呀,风向对嘛!我还确实用认真的态度,陪着厘清你 11/17 13:08
→ Tywin: 那也没什么好讲的,想桶就桶 11/17 13:11
→ F00L: 1.如果你要求永桶,我可以循途径让你得尝所望。 11/17 13:11
→ Tywin: 又不见?我现在是尊重你才回答。板规有写我有义务回答你吗 11/17 14:21
→ Tywin: ?笑 11/17 14:21
13.紧接着,我收到金庸板板友对 Tywin“脑残粉”言论的检举函,并做出裁决。
其中,关于对 Tywin的处置,要考量他前文“可以永桶”的说法,他是否真接受?
A.是!(无庸置疑不容闪躲,“就是真的”要求永桶)
B.否!(色厉内荏呛呛而已,“并非真的”要求永桶)
我认为是B.,他只是壮声回呛喊永桶他的板友,并不是真的不在意永桶。
所以公开表明,我只就检举信部分议论其处置。
#1Q3hYF0y (JinYong)
2.相关讨论文中有数位板友甚至T板友本人另外提及“永久水桶”的主张。
T板友本人的意见我是尊重,但他似乎只是色厉内荏呛呛而已,
我正式问他时,他又表示希望依法判决,并不请求将自己永桶。
而其他人的意见都不算是正式提诉,所以我仍依上面检举信执行板规。
(同样的话对各方都一样,推文中呛来呛去的,我都没以提告受理。)
14. Tywin“在判决文嘘文”否定的我的判断(B.)和处置。
#1Q3hYF0y (JinYong)
嘘 Tywin: 喔,想也知道你会这样判。不过说想永桶的好像是你,我提出 11/17 18:56
→ Tywin: 你可以依法依规判决后,您就安静了,顾左右而言他啦! 11/17 18:56
15.我回应我从没有表示想要永桶 Tywin。
事实上我根本不想桶他,让他来PO文是没关系的,
因为劣退讨嘘文处罚更重,乱板后得罪所有人的他,相信是不敢再PO文了。
并承诺给予 Tywin针对该案(渣男粉、脑残粉)所需抗辩的时间。
#1Q3hYF0y (JinYong)
这样吧,如果你回文时强调你要抗辩,要求向我抗辩清楚再桶,我会同意你的。
16.关于 Tywin的抗辩,他只留下“永桶”的期待。(至此,怎么问他话再无声息)
#1Q3hYF0y (JinYong)
嘘 Tywin: 期待您找到那条可以依法依规永桶的途径。其他各位也辛苦啦 11/17 22:48
17.由于 Tywin再次提永桶,我就再问一次“是否真的要求永桶?”:
A.是!(无庸置疑不容闪躲,“就是真的”要求永桶)
B.否!(色厉内荏呛呛而已,“并非真的”要求永桶)
时隔24小时(这是金庸板判例中所允可抗辩之时效),他不回应。
而鉴于我之前认定为B.被他公开否定,故将之认定做A.。
#1Q3hYF0y (JinYong) 11/18/2017 08:47:47
18.然则金庸板板主并无板主给予“请求自桶”板友水桶处置之权,
故我依照板规询问,是否授权我依照 Tywin主张予其永桶?
坦白说,重点在借此议题“激发板规修订民意讨论以请lejnsaryai板主回任”,
我根本不想永桶 Tywin,故一开始我把通过标准订至最高之75%。
故云:他想永桶就让他永桶吗?本人偏不同意!
这不是揶揄,这是实情。
一个被判罚有罪的被告,居然公然“在裁决书下嘘文要求永桶”!?
试问:哪一个板?哪一个小组?会允可这样的行为?
能不应吗?绝不行!(所以要正面处理,公投授权够正面吧!)
能答应吗?也不OK!(他说永桶就给他永桶吗?他要,还得大家愿意给!)
#1Q4GrkVL (JinYong) Sun Nov 19 12:49:47 2017
19.公投同意后,我正式将该文,行一副本(同#1Q6yh_Bl (JinYong)),
寄至 Tywin信箱。
行此文时,时值 Tywin登录上线。
然后, Tywin状态为“读信”;再然后 Tywin状态为“查询F00L”。
我于该文中特有阐明,也于金庸板公开说过数次,
请 Tywin于七日内解释清楚他“嘘文要永桶”之行为,即不执行永桶。
超过七日也可来信解释解桶(解桶条件在水桶理由中亦有叙明)。
12/05/2017 17:20:23 F00L 暂停 Tywin 发言,期限为 7300 天
理由: #1Q6yh_Bl 处分文。(来函提出合理说法可解桶)
20.至今 Tywin仍未提出理由,而是于小组申诉。
#1QBWcFUK (WriteService) Mon Dec 11 12:29:00 2017
: 内容: 金庸版版主FOOL于本人没有相应违规的状况下 以自行举办版面投票的方式
: 处分本人永久水桶
: 所在看板: JinYong
: 四、不服之理由: 1. 金庸板板主FOOL对本人处以永久水桶 但却无法指出本人犯下
: 板规中任何应处以永久水桶的相对违规事项
: 2. 以举办投票的方式 而非当事人实际的违规行为 无论加以任何处罚
: 都是明显失职的滥权行为 FOOL的行为明显失职滥权
: 3. 即以投票过程中FOOL仍然加入种种明显的个人操弄 显非基于公正
: 的立场,
: 例证. 以揶揄嘲弄的文字操弄风向:
: “本案特殊,由于其本人殷切要求板主要依规定进行对他永桶之
: 处分,这种要求真的很少见(除了电影情节),在现实生活居然
: 还真的听见了。”
: 特意以可表达理由的说明带入讽刺文字:
: “例如:推 1.尊重T板友本人之意愿,成为第一位自请永桶的
: 真勇者。
: 推 2.他想永桶就让他永桶吗?本人偏不同意!”
所谓“故意要操弄要处永桶”的说法不成立。
如果是故意要操弄要处永桶,
怎么不是取50%过半同意门槛,而是要订75%最高门槛?
如果是故意要操弄要处永桶,
怎么公开讲说只要 Tywin提出合理解释,即可解桶?
更显然的是:
如果我真的想要永桶 Tywin,
处置的那一天,直接照“临时条款9.5、9.6”模式走,就与他永别了。
(而且他的讨嘘文还会吃劣退……)
我就是要“留给 Tywin自己选”,才留一条复权的路子,看他是否愿意改过自新。
如前所述,
面对一个在裁决文底下“一再嘘文扯永桶”的乱板者,
先正式依照板规请求授权再处理,何“滥权”之有?
不回应他永桶的请求处置,被他嘘文是“顾左右而言他”。
正面处理也要说滥权!?
正也指责,反也申诉。
其乱板之情事,不言而喻。
: 实际投票过程中无须陈述理由 甚至容许各种谩骂侮辱之词
: 推 m122e: 1.厨余就该进馊水桶
: 推 rekun: 1 像你这种嗜好 我这辈子没听过
: 推 l57as659: 1. 人家金钟罩、铁布衫功夫是周身刀枪不入,
: 此人的金脸
: → l57as659: 、铁面皮神功,却只练硬一张脸皮。
: .................
: 〈其余详见所附证据的文章中〉
引述#1Q3hYF0y (Ji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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嘘 Tywin: 您还是先约束这些违规言论再来讨论吧,还是我要找其他管道 11/17 12:19
→ F00L: T板友请先熟读板规,别人跟你的龃龉,嘘我文章干嘛咧?(笑)11/17 12:20
→ Tywin: 的疑点。旁边一堆人在挑衅,你板主也不约束,要我跟你讨论 11/17 13:08
→ Tywin: 什么? 11/17 13:08
→ Tywin: 怎么,风向跟你一边的,你就不发言约束了? 11/17 13:10
→ F00L: 2.你要我怎么做呢?能否举你当板主的范例让我前往拜读一下?11/17 13:12
→ Tywin: 上面那几个推文算不算对人不对事?固然我没检举,就发生在 11/17 13:14
→ Tywin: 你板主眼皮下,你一句话都没有。我用个嘘你倒马上谈板规了 11/17 13:14
→ Tywin: 我没说过什么选择性办案,我也没检举他们,不用东拉西扯的 11/17 13:57
你要我约束,我就在约束你呀。
你T板友有人告,我苦口婆心都约束你不了,那些没人告的,我反倒能约束了!??
第一句我就回你了,请熟读本板板规。
本板板规讲明板主管板“不告不理”,你翻译一下你对这四个字的理解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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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DNt07Z (JinYong) 金庸板板规:
16.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规,由使用者检举,板主仲裁之。
板主须依据“不告不理”之原则执行。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Tywin要主张什么?要我怎么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诉求呀。
譬如说主张被“对人不对事”,那他应该依照板规提出检举。
他自己都说他不检举,然后指责我失职滥权,这就是很明显找乱行为。
明知板规写清“不告不理”,那么,“主动”去处分才叫失职滥权。
: 更为荒谬的是投票过程中 不依从PTT上各种相关连署须登记IP
: 的习惯。
我有给“各方”(包含正方、反方、废票方、 Tywin本人)长时间的检验喔。
#1Q6yh_Bl (JinYong)
(3)注二提及之授权来源 (#1Q4GrkVL公投)必须给予各方合理检验之七日时间。
板上各板友若认为票数统计有所谬误,
或对计票内容有所异见(例如查验某投票帐号不符资格)……
欢迎于此七日之内提出异议。
例如说某人本尊帐号在A地投票、分身帐号在B地投票,投票当下显示IP不同。
但时间拉长,其本尊或许会于数天后在B地上线。
所以说,七日IP的查察,绝对比单一时点IP还要严密。
再者,规定、习惯……不是由 Tywin说了算的,
但他据此主张本人比“失职滥权”更荒谬!?
退一万步讲,
本板做法和他认定的“习惯”不一样,任何人(包含他)可以提出哪一票有问题呀。
我有给他七天的查验时间喔。
(包含投票本身的时间七天,合计长达半个月,查验标的总共也才一百多票。)
: 却在有人提出程序正义和法律层面质疑的时候 以板主的立场和
: 高度攻击本人以分身发言 而竟然连相同IP的证据都无法提出。
事情不是那样的。
是该帐号被板友质疑其与 Tywin有本尊分身之嫌。
我表明,不讳言我是相信那种说法的。
但“不论是不是分身”:
(1)都不影响对 Tywin的处置程序。
Tywin可以七日内及时解释,也可事后解释解桶。
(2)我意欲保留其话语权,故不打算送帐号部,
并希望特定板友们莫死盯着论其身份,应将注意力放在板规修订的长远事务上。
#1Q8REBbw (Ji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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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来F板友的翻案文,其实争议处只有两点,分类成四种“可能”:
Ⅰ、L板主“前文合法”,TF为“相同使用者”。
Ⅱ、L板主“前文违法”,TF为“相同使用者”。
Ⅲ、L板主“前文违法”,TF为“不同使用者”。
Ⅳ、L板主“前文合法”,TF为“不同使用者”。
摊白了讲,我的判断就是Ⅰ,
但不管是哪一种状况,都不影响前面对T板友的处置。
板规有问题,我们讨论调整。
至于板友的个案,如前面所述:
T帐号已经准备永桶了,要提出异议就请把握时间。
目前我并没有打算移送帐号部,
我希望保存F板友帐号继续在本板发言(继续呛我 XD)。
我这样做,没有违反板规,因为其IP有别。
桶完T帐号后,接着就是修补本案的后遗症。
包含“修订新板规”,及“促请L板主再回任”。
我一向秉公开公正原则处理板务,这里特别公告,直言我的判断与做法。
任何人对“板规修订方向”有意见,我非常欢迎,敬请踊跃发言。
任何人对“本案相关处置”有意见,可以直接上诉小组长、可以直接上法院告我。
但实在实在很想在板上公开评论本案的,烦请千万千万注意您的言词。
在此希望尽速请L板主再回任,尽速还给所有板友一个好的讨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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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尽管我不打算追究该分身问题(并于板上公开表示,客观上我将其当成不同人处理),
但既然 Tywin有意厘清,我理应送交帐号部研判,尽可能杜绝他人之怀疑。
: 可见FOOL其人无论想法、立场和执法的公正性都已经严重偏差,
: 故烦请小组长进行相关调查.
: 五、所附证据
: #1Q4GrkVL (JinYong)
我的主张如下:
一、本案的提诉条件,根本不成立。
当事人 Tywin如果对永桶有异议,也被告知来信解释可解桶。
可以打一篇文“申诉被永桶”,却不愿“提解释解桶”,表示其“为告而告”。
那么,这个诉就不成立。
举例来说某人只要举证警局保存的招领失物是他所有,就可至警局签结领回。
结果他宁可上法院状告警员侵占,也从没有上警局认领过,这种告诉能成立吗?
退一万步讲,小组组务中给“七天答辩”,帐号站务也是给“七天说明”……
我给了一天、再给七天、又给七天,怎么都等不到他的解释呀。
但板务总要走下去,所以就照准他最后永桶的说法先执行,等他提出解释再解桶。
这是可逆(可复权)的事务,哪里可以说滥权呢?
二、 Tywin的思想行为偏差,应警告其行为,以免达本站“不受欢迎使用者”之标准。
其具体乱板行为如下:
1. Tywin在与板主“针对板务判决的往来争议”中要求公开,
而且是他自己主张:“他”不想玩暗的。
结果lejnsaryai板主依他所请公开为明,
他竟然拿这样的板务文件,去主张“智慧财产权、隐私权”。
恶意明显。
2. Tywin“前罔顾”lejnsaryai板主的前文警示:
本板,从来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来判罚的。
而是从当时的讨论情况下去判罚,如果你因为此事判决而决心模仿此用法的话,
小心到时候模仿不成反而违规。
Tywin“后蔑视”lejnsaryai板主对争吵文的警告标语:
→ lejnsaryai: 此收敛别再互相针对,否则我会锁文禁止讨论】 11/16 15:54
→ Tywin: 总之,这类文章就是对岸的某些脑残人士写的,他们这种穿凿 11/16 16:26
→ Tywin: 附会,实质上是在贬低金庸的作品。某N说我是渣男粉,那我 11/16 16:26
→ Tywin: 想我也可以说你是脑残粉吧。说完了,板主要锁就锁吧! 11/16 16:26
如此挑战公权力,就是乱板。
3.在我对“渣男粉、脑残粉”的裁决文中,
针对不处理永桶的补充说明, Tywin嘘文叫嚣。
而其叫嚣的内容,又完全没有提到裁决法理(渣男粉、脑残粉)的异议,
只是纯粹情绪性的叫嚣。
嘘 Tywin: 喔,想也知道你会这样判。不过说想永桶的好像是你,我提出 11/17 18:56
→ Tywin: 你可以依法依规判决后,您就安静了,顾左右而言他啦! 11/17 18:56
以社会上各个学会机关、政党团体,
面对类似 Tywin这样的行为,哪个不是开除会籍党籍?
又或者以其“对照法官的公正法理”之要求板主裁决争端,
在法官宣告判决时这样叫嚣,若说不具闹事之恶意,恐怕就是得做精神鉴定了!
故试问本站哪个板,得以容许如此行径?
4.如果是针对“渣男粉”裁决理由, Tywin主张异议来小组申诉,这还有其立场,
但 Tywin居然是针对“水桶”提诉!
我早已行文告知 Tywin,他只要提出解释即可解桶,他仍然要为告而告。
显见这绝对不是为了“金庸板发言权受限”申诉,纯粹是为了要来小组提讼。
也就是说,他一开始只是闹板,现在进一步是要闹到小组了。
5.据板友介绍, Tywin算是本站某种程度的名人……
举其中一例来说,甚至闹到法务那边去:
推 rekun: 楼上可以去租屋板看看 更精彩 还会寄信辱骂人勒 11/18 13:14
(http://pttman.com/amp/PttLaw/M.1507643998.A.378.html)
观其思想行为,可见一斑。
上述不论哪一点,相信都是令各板难以忍受的重大恶意行为!
而 Tywin不但一犯再犯,还三犯四犯……
面对 Tywin这样一个言行思想异常者,我仍愿意请他提出解释,就解桶复权,
然后还是被他指责“想法、立场和执法的公正性都已经严重偏差”……
套板上板友对我处理案件的一句推文:
推 BRANFORD: 想想八戒......想想宁女侠死前说过什么话吧! 12/02 10:04
注:岳夫人(宁女侠)……道:“冲儿,你以后对人,不可心地太好了!”
我都不禁有点怀疑 Tywin申诉我“执法偏差”,是指“对他过度宽容”吗?
以上答辩,可供所有板友查察。
在此陈述整理,请小组长审酌。
金庸板 F00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