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公告] 据各方意见草拟之板规更新版

楼主: F00L (愚者)   2011-02-01 03:41:15
※ [本文转录自 JinYong 看板 #1DA_zicA ]
作者: F00L (愚者) 看板: JinYong
标题: [公告] 据各方意见草拟之板规更新版
时间: Tue Jan 11 14:57:46 2011
第一章 总则
1. 本讨论板为中华民国境内,
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telnet://ptt.cc)内之金庸作家讨论板(JinYong)。
(以下简称“本板”)
1.1 本板隶属于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内,
国家研究院群组下,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中之公开讨论板。
2. 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
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制定之站规所管辖,并受直属群组及小组组务之规范。
3.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权益,
任何人于本板皆须遵从中华民国之所有社会规范,并谨守网络礼仪。
第二章 执行
4. 本板依据网站制定之站规,民选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务执行之需要,循站规经本板民意同意后申请增设板主,
或自设精华区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离任与罢免等退场机制,亦依循站规之律定执行。
5. 板主必须依据站规律定之职权执行板务。
5.1 板务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务(例如设置精华区、进板画面……),
及本板秩序维持之事务(例如修订并执行板规)。
5.2 本板板主行使职权以服务为精神,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
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在任何本板范围内显露之资讯(含连结目标之资讯)。
6.1 任何网站登录者,于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参与投票、赌盘……等,
皆属于使用者之行为,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2 本板使用者之网站帐号、暱称、及签名档……等其他显露资讯,
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3 板主执行板务所揭露之资讯,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7. 本板为公开讨论板,任何人单纯阅览之行为,不受本板板规之规范。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规,由板主主动查察办理。
8.1 为求效率,其他使用者亦可寄发站内检举信,以协助板主执行。
9. 为避免闹版滋事,本板对使用者资格进行限制。
9.1 本板禁止劣文纪录有三篇以上(含)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于网站新设帐号未满一个月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水桶处分且期间未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10. 本板禁止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
10.1 是否为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由板主判断。
10.2 板主得直接锁文,并复制于精华区存盘,以利日后追究。
10.3 完成存盘备查后,板主得劣退其文章或处以水桶半年。
11. 本板禁止非板主滥用公告。
11.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场误导或恐吓板友,亦予以等同处分之。
11.2 板主得直接删除其文章,并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2. 本板禁止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
12.1 帐号、暱称、及签名档……等其他显露资讯不在此限。
12.2 是否为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由板主判断。
12.3 板主应于该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该使用者触犯之行为,
并要求该使用者于公告时间24小时之内自行删除。
12.4 超过24小时未执行者,由板主删除。
并处以该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罚则。
12.5 一年内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时之后劣退,或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3. 为便于阅览,本板鼓励推文,并禁止 100字以内(不含标点)之公布文章。
13.1 公告、检举……等板务文章不在此限。
13.2 板主应于该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该使用者触犯之行为,
并要求该使用者于公告时间24小时之内自行删除。
13.3 超过24小时未执行者,由板主删除。
并处以该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罚则。
13.4 一年内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时之后劣退。
第五章 检举
14. 为求执行效率,请参照检举文标题格式寄发站内信予板主。
否则板主得视状况决定是否受理。
14.1 检举文标题格式须按照:[检举] AID码 (犯规ID) 违反板规
例如:[检举] #1DALdJx0 (F00L) 板规14条
14.2 检举文内请清楚说明检举事由与违规段落。
14.3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有罪,应公告其判决书于本板。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无罪,可寄发判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14.4 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检举信闹板。
一年内败诉次数达五次以上者,板主得(非必要)停止其检举权六个月。
停权期间若再寄信滋扰,则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4.5 板主判决确立后,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则不得再行寄信滋扰。
违者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5. 对板主之裁决另有疑义者,应循站规向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申诉。
15.1 经板主制止后仍继续讨论者,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第六章 交流
16.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规,由使用者检举,板主仲裁之。
板主须依据“不告不理”之原则执行。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7.1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警告,请犯规者于24小时内对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17.2 犯文是否删除,由板主判断并执行。
18. 本板禁止出现粗话。
18.1 粗话定义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为之描述。
18.2 对本板使用者粗话相向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8.3 为避免扼杀创意,对书中虚拟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条件允许。
但由板主认定无虞,或打上马赛克。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表示,并请犯规者24小时修正,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例如:独孤求败真的有够屌,按,真的杀人不眨眼……
19. 本板禁止恶意造谣。
19.1 对本板使用者恶意造谣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0. 本板禁止恶意窜改他人文章(含回文与推文)。
20.1 故意窜改引用文章,或是删除与窜改推文纪录者,
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1. 本板禁止未依规定回应。
21.1 为利于本板所有使用者,回应时要对象明确。
回文中请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确表达对象。
若要以推文回应,请在目标文章中以推文回应。
21.2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2.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2.1 单篇或24小时内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内容之恶意推文超过三次者,
视为洗文之推文。
22.2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3. 本板禁止不符站规之转录行为。
23.1 未经同意,从他板转录他人文章至本板,或从本板转录至他板,
均接受原发文者检举。
23.2 违者视为恶搞所转录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4.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罚则,累犯者水桶时间以两倍,成几何增加。
24.1 累犯的定义为一年内有重复犯规者,犯本章不同规亦在累犯定义之内。
25.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开道歉之执行,须重发新文章道歉。
25.1 道歉信请直接回应板主判决书(含标题),否则视同无效。
例如: 板主判决书──[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使用者道歉──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25.2 一文多犯者,公开道歉文中须一一说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则,违规次数以一次计算。
若悖离此原则,违规次数依文中次数算累犯。
26. 其他于本板交流时未竟规范之恶意行为,使用者得依据本条检举。
例如:你讨论的有够cy
26.1 是否为恶意,经使用者检举后,由板主判断。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于24小时之内修正其描述。
若时间期满未依要求执行,板主得删除之。
26.3 七日内恶意重复违反本条规则者,板主得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第七章 效力
27. 本板板规重订或修正,须由使用者发起讨论,再委请板主依民意拟定公布。
27.1 板主草拟完成后,应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审阅。
27.2 置底七日之内,由本板所有使用者于推文中表决。
其中超过75%的使用者同意后,使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28. 本板规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适用之板规,皆依循使用时之版本。
29. 本板规未修正前,若有紧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张贴置底临时公告规范之。
29.1 临时公告效力以三个月为限,三个月之后自动丧失规范效力。
29.2 板主必须于临时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临时公告之补足事项,
提出本板规之修正案,并交付表决,
其中超过75%的使用者同意后,使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内,板主不得发布规范内容相似之临时公告,
以避免板主借此滥权。
30. 本板规生效之日期为:民国100年02月01日。
作者: NBAdog (人世之巅)   2011-01-11 15:14:00
抗议司法不公 这样我只能开分身了..
作者: visorkk (洞澈光明)   2011-01-11 15:31: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Jabez (MADAO)   2011-01-11 15:34:00
补血! 板主辛苦了~~!
作者: lcy317   2011-01-11 15:55:00
1. 但是三篇劣文太宽松了 两篇吧
作者: visorkk (洞澈光明)   2011-01-11 16:04:00
1
作者: weq (weq)   2011-01-11 16:19:00
1
作者: NBAdog (人世之巅)   2011-01-11 16:20:00
2
作者: novashine (ChinFan)   2011-01-11 16:23:00
1 还有NBAdog我觉得你的文一点都不好笑 ^^
作者: weixu86 (Wei)   2011-01-11 16:23:00
1
作者: jay710419 (雷狐)   2011-01-11 16:32:00
1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1 16:32:00
1 浪费太多时间在垃圾上了
作者: Luffy1121   2011-01-11 16:53:00
1 话说这版规一半以上都是某人催生的 现在还在这边呛声一定要把自己的格调拉的这么低吗?
作者: ivan2260 (健康捐)   2011-01-11 17:36:00
1 75%会不会太高了= =
作者: doghan (咩咩)   2011-01-11 17:38:00
1
作者: clamman   2011-01-11 17:56:00
1 板主辛苦了 <(_ _)>
作者: Jabez (MADAO)   2011-01-11 18:00:00
1 75%好 我相信达到这个绝对多数不大困难
作者: CCT63 (CCT)   2011-01-11 18:11:00
1
作者: hsnukevin (真理)   2011-01-11 18:47:00
1
作者: hochengyuan (阿渊)   2011-01-11 18:49:00
1
作者: za147 (喵)   2011-01-11 18:57:00
1
作者: NotJill   2011-01-11 19:48:00
三篇太宽松了....劣文一篇还可以说被整或不小心两篇就很扯了,竟然开放到三篇....1...基本上只能选这个,不过希望可以在劣文数方面严格些
作者: QQmother (老木)   2011-01-11 20:14:00
1. 跟楼上一样看法@@ ..
作者: cup0226 (手脚冰冷)   2011-01-11 20:29:00
1
作者: richstar (Rich)   2011-01-11 21:17:00
1
作者: thankmilk (Wallace)   2011-01-11 21:27:00
1 但我觉得劣文很宽松...0.0
作者: NotJill   2011-01-11 21:34:00
版规不应只为他一人而设,要修就一次修到最好
作者: arcadiageha (球来就打)   2011-01-11 22:02:00
1
作者: kinnsan (覇津根魅苦亲卫队)   2011-01-11 23:16:00
1 劣文两篇最多吧 事实上正常用PTT的用户一篇劣文就很多
楼主: F00L (愚者)   2011-01-11 23:43:00
按照草案的说法,是二劣可PO,三劣不可,会太宽么?另外我要澄清,这次没特别为一人修板规,草案很全面不是么?
作者: NotJill   2011-01-11 23:55:00
如上面大大说的,正常用户一劣都有难度,遑论二劣是否可以考虑以一劣为基准呢?抱歉我刚话说的太过火了,不好意思
楼主: F00L (愚者)   2011-01-11 23:58:00
这样吧,投1.者之中,有过半贴(改为禁劣二)字样,就算通过话说,我也连续拿过劣文……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2 00:15:00
其实细节这可以容后再议无所谓 就像某畜生的分身问题关于版务与站务管理上也有许多关于分身处置的规范通常是规定水桶期间以分身发文者 经举发blabla
作者: hanarain (我爱你 再见)   2011-01-12 00:23:00
1
作者: thool (wqrwq)   2011-01-12 01:41:00
1(改为禁劣二)观察了一下版上那些被嘘到x1以上,引起众怒的文章,大多数都是因为发文内容太多空洞、无理头,也就是俗称的废文,要如何防止这类文章一再出现,我想是这次修订版归主要要解决的问题麻烦在于若要用版归制度化直接去禁止废文,废文的标准很难去定义,一处理不好马上会被抗议,所以很难直接用规定去禁止,要用其它方法去防止小白故意发废文,参考其它版的做法:可以参考看看1.提高发文门槛 2.禁止水桶期间开分身发文3.还有一招更狠,像表特版那样被嘘到x1以上直接水桶(当然,要规定禁止同一篇文章恶意重复嘘文)不过这样又有点群众暴力了0rz就怕有些人对人不对事看到特定id就嘘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2 01:59:00
推楼上 X1以上那个或者可以改为 作为检举参考理由不过那就又变成没什么实质意义了......一点点差别是在一些刻意废文废到你检举也不知道该说啥
作者: hanarain (我爱你 再见)   2011-01-12 02:07:00
重推1(改为禁劣二)
作者: taco20   2011-01-12 03:07:00
NBAdog有劣4不过他的分身帐号NTUSTking劣0 这样怎么处理?
作者: gekorader (基果雷德)   2011-01-12 04:43:00
分身好搞啊 禁完再乱 无论要直接让站方处置还怎样方法超多 只是人人把它当笑话看 懒得跟孬种一般见识吧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1-01-12 11:20:00
1赞成
作者: konamiyugioh (G.Y.B)   2011-01-13 01:20:00
1
作者: NotJill   2011-01-14 06:53:00
1 (改为禁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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