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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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自从收到短信之后,越想越不对劲,想和女版各位伊立特讨论康康。
是说,对违反交通规则之人予以处罚固然合理,但应建立在道交处罚条例本身符合实质及形
式合宪性为原则。
而我看了该条例,以我所犯的该法第48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观,其所追求之目的为维护交
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但其未区分于危险情况及不存在危险情况时不依标志、标线变换车
道而一律对之予以同样的处罚,似有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就是说倘若我在前后左右百公尺
内皆无任何行人、车辆、路口且在速限50公里的条件下,我未依标志、标线变换车道,仍然
不会有破坏或影响交通秩序,从而小弟认为虽然立法者基于维护交通安全之目的,但限制于
安全情况下不依交通标志、标线变换车道,纵然限制手段,仍无法达到立法目的,与立法目
的间似无合理关联,484违法平等原则了,各位怎么康,帮偶评评理,小弟不是不想缴,而
是不能纵容立法者不合理的侵害人民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