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大法官的释宪解释
女性因为身体因素与男性不同
得以不用服兵役
那不就跟免役和替代役的意思一样吗?
免役和替代役就是因为身体可能与一般人不同
有一些缺陷,才可以不用当义务役
但是都会在身分证上有所标注
我觉得基于两性平权的观念
男性有标示,女性没有标示
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显然就是没有把女性当人看
甚至是起始就认为“女性是有缺陷的人类”
我觉得这样非常不尊重女性
我可以认同大法官的释宪
但是我认为同时必须要在女性的身分证上注记“免役”(因身体因素)
已给予女性最基本的人权与能力上的尊重
不可以因为是女性就不标示,产生歧视女性的思考
各位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