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这话题是在讨论堕胎是否要丈夫同意,前提是要先了解
民法对于夫妻所享有的排他权利: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
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的基本内容是:
(1)夫妻姓氏权;
(2)住所决定权;
(3)同居义务;
(4)忠实义务;
(5)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6)日常事务代理权;
(7)相互扶养、扶助权。
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间享有的权利,违反者,可以予以侵权法的
制裁。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2262
所以一旦妻子怀孕想要堕胎,丈夫可以行使民法保障的相互扶养、扶助权,
双方都有对婚姻负责的忠实义务。
在这样的基础上,丈夫自然可以行使有排他性质的权利。
而现在女权团体却要将这种排他的婚姻内权利,硬要将堕胎权切割出来,使得丈夫有可能
无法
行使扶养扶助权,而妻子得以免行使忠实义务,女权团体是想要挑战民法的婚姻排他精神
吗?
丈夫有权利得知妻子怀孕,而后决定是否要进行堕胎,本来就是婚姻保障的权利。
女权团体主张,因为女性有可能因为被强暴性侵而怀孕,这时有权利自己行使堕胎权而不
需要
配偶同意,否则这样的同意权反而是侵害妻子的堕胎自主权。
不过这种说法明显相悖于民法保障的配偶权力,女权的说法也无法证明每个妻子怀孕
是因为外遇还是性侵,即使因为性侵,刑法与民法都有可保障受害妇女的相关条文,丈夫
可对
致使妻子怀孕的第三人提出侵权告诉,妻子可对第三人提出性侵告诉(这似乎是公诉罪)
都是行使排他的配偶权利。
婚姻之所以不同于单身,就是因为有法律明文的正式保障,不仅只对双方负有扶助义务、
忠诚义务
也有对婚后财产请求的分配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有优先继承权;进行重大手术前
,配偶也有
代理签署手术同意书的优先权而非父母,种种排他优先权力
权力伴随着义务,自然配偶也都需要承担忠实义务。
而这些都不是单身未婚者以男女朋友或其他身份者能够享有的。
而女权人士此种主张,只着墨于极端的少数案例,用一个自主堕胎权,就要将整部民法对
于婚姻的
排他与保障精神推翻,明显是拿着鸡毛当令箭,名义上是保障女性,实际上是大吃特吃自
助餐
单身者因为意外或其他因素怀孕,因为不在已婚状态,自然可以自行施行堕胎手术(未成
年需要家人或代理人同意)。
怀孕这么重大的事情,配偶自然有权力可以介入,否则民法保障的婚姻排他性精神就荡然
无存了
这不是一句性别平等、歧视等字眼就可以解释这种立法矛盾的。
既然要修法,一堆更重要的法案如酒驾、精神疾病患者乱杀人、安乐死等不去立法修法
却找这种支微末节,容易引起争议的自助餐法案来修,是吃饱太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