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被恐吓提告地检署竟然没帮码个资!

楼主: u038321971 (EasonPAL)   2021-08-04 11:59:42
不知道版上有没有实务工作者能够回应一下(单纯学术讨论)
现今个人资料的保护以及相关权利在法学的重视程度提高的情况之下,这样子直接揭露原
告与证人的个人资料应该是有改进的必要吧?
司法官院大法官解释第603号理由书提及:“个人自主控制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保
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
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
依照大法官的指示,实务上此种作法疑似有违大法官的意思捏?
而且近期刑事诉讼法修法中新增248-3与271-2均是保障被害人与其家属隐私之保护;证人
方面还有证人保护法以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双重保护,也都是在保障隐私权跟个人资料之
资讯隐私权。因此这样大剌剌的秀出被告或证人的个人资料,应该也与立法意旨有违背吧

而且推文中有认为,要让被告知悉告诉人或被害人是谁等等,个人觉得,要知悉谁是告诉
人或不被害人,可以有很多手段让被告知晓,例如:仅公布其照片使被告认知、或是侦查
时对质、召开调解会时双方出席等等,公布身分证资料与地址好像也知悉过了头(= =)
。况且通常程序审判中可以让被告与证人(含原告)为对质诘问,也能让对方知悉。又,
虽然知悉告诉人或被害人是谁能保障被告防御权,阿母勾得知对方住哪好像没什么关联(
等于 等于)。
结论大概就是,这样的作法应该有待改进吧?不知道有没有实务工作者能够提供不同的意
见或看法呢?感觉这个议题能够写一篇小论文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