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支持堕胎吗

楼主: dalin59 (再回首已百年身)   2019-12-02 03:18:10
看到这个议题觉得可以分享另外一个角度,同时说明为什么受儒家文化的我们好像并不那么
反对“堕胎”,当然,我个人解释的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如果是用援引的资料与论点绝对是
该作者在文中所言。
不过,还是请大家还是当作是看超级简单的额外分享就好,如果当成评论论文的话,我会很
害怕QQ
首先我们先来看“胎”这个词对古人的定义是什么,根据《尔雅训诂》对“胎”字的定义:
“《说文》云︰‘胚,妇孕一月也。胎,妇孕三月也。’然则尚未成形而为形之始,故曰:
‘胚胎未成,亦物之始’,物则形也。”也就是说,“胎”这个字在汉代许慎《说文解字》
中解释为:“孕妇怀孕三个月。”,然后《尔雅训诂》加以补充:“虽然还没有形体,但是
形体的开始。”,在此,意思有点像是仅认为三个月的胚胎是一个形体的刚开始,但也仅止
于“形体”。
接着,我刚刚上网查了一下有没有学者研究“儒家(毕竟儒家一直是重要思想,所以先以它
为主)对于堕胎的看法”,很快就找到2004年由国立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应用伦理研究中心
出版的第31期的期刊中,收录了赖文远先生的一篇论文〈从儒家之观点看“堕胎”之议题〉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的结论是:“即依儒家,基本上是不支持堕胎,但原则上则容许一些
特殊个别情况下的堕胎。也就是说,凡自愿意欲下的怀孕,皆不允许怀孕的母亲,选择堕胎
。除非,胎儿和母亲的生命不能并存时。而凡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皆容许早期堕胎,但不
允许中期胎儿已具有感知痛苦能力及其之后的堕胎。除非,胎儿和母亲的生命不能并存时。

简单来说,根据赖文远先生的结论,儒家对于“堕胎”的态度及看法是这样:基本上不允许
,但有例外:
例外一:胎儿和母亲的生命不能并存时。
例外二:非自愿性的怀胎。
再援引中央大学哲学所李瑞全教授的撰文〈儒家论堕胎与母胎关系〉(收录于:《中外医学
哲学》VII:2 (2009 年):页 39-53。)
在“儒家对堕胎问题之态度与出路”这一小节里,李教授认为:“一道德行动者的合理行为
总在一道德社群之规范内。怀孕者对不受欢迎的胎儿也总得有适当的道德规范的对待方式。
由于非当事人自愿成孕,怀孕者不但没有义务去维持此一关系,甚至会因此而受到更进一步
的伤害,而且这一伤害也同时直接影响胎儿未来的人 生,早期以至中期的堕胎是可以被接
受的,晚期堕胎则是一灰色地带。我们倾向支援胎儿有在母体外生存的能力时,让它离开母
体生存,这在生理上也对母体是较健康的处理方式,但我们不能完全不 考虑被强迫成孕的
怀孕者所受到的伤害的严重性(注:在此,李教授引用康德之言,加以论述:“以尊重人为
目的著称的康德,也认为如果一位母亲因为名誉受严重伤害而杀死在社会不被接受的家庭关
系以外所生的小孩时,我们也应宽恕这位母亲。参 Kant, Immanuel, The Metaphysic of M
orals Part I 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 translated by Ladd, John (Ind
ianapolis: Bobbs-Merrill Educational Publishing, 1965), pp.106-107。”)”。
结论就是,其实儒家,或说中国历代主要思想家对于“堕胎”这一行为几乎都没发表什么意
见(但也可能是我才疏学浅没读到,欢迎补充),应该说,其实更重视是:胎儿出生为“人
”后,其人的教育及其是否能符合道德、有仁德,成为“君子”。而且就算生下来,以前夭
折率很高,没有活过三个月都不算,更不用说可能一个天花还是什么传染病一来,还未成年
就过世的。
当然,以前光是能保住孩子不要流产就万幸了,还有些是生产时母子俱亡的,至于堕胎通常
也是万分不得已,被非礼、家里太穷等,所以儒家也没加以苛责“堕胎”,想不到现代的某
些人苛责的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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