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A. 未经同意不得于本板公布他人个资。(限当事人检举)
→ 即使个资为当事人自行公布于网络空间者亦在此限。
→ 以发文方式公布个资则可并退文。
→ 违反上述条款,初犯水桶三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版友kbt2720于文中公布他人学历
经当事人ceylon0614 举发
由版主合议{2:0}属公布个资
水桶三个月
→ ceylon0614: 唉 神逻辑 谁来打醒这个人06/15 01:49
那你干嘛学**?干嘛读***?
[#1T0zmoRf (WomenTalk)]
-
再次重申
被检举者对判决不满 来信给版主
版主也经由站内信详告原因后
若对判决仍有疑虑
欢迎至L_talkandcha看板进行上诉
而非一直寄相同观点之站内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