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党产会成立两周年运作报告摘要

楼主: billy3321 (雨苍)   2018-10-10 22: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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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lly3321 (雨苍)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党产会成立两周年运作报告摘要
时间: Wed Oct 10 20:42:05 2018
大家好,我是曾任党产会兼任委员的雨苍。
今天看到党产会公布了两周年的报告,其中公布了目前党产会所做出的相关处分以及理
由,在此汇整给大家参考。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01.jpg
这篇文章有点长,而且文字比较艰涩一点(但还是可以读),如果大家想要漂亮一点的
排版可以看PDF,若是想看重点,这边我帮大家稍微标一下。
https://www.cipas.gov.tw/news/208
https://www.cipas.gov.tw/policies/7
图文好读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175340.A.395.html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不当党产处理条例,以及党产会的工作。
国民党过往在威权统治时期,曾经使用自己的职权或各种关系,转移国家资产到自己的
名下。到了民主的现在,国民党利用这些不当取得的财产进行不公平的选举,在过往的
选举,无论是投入的资金或是政治献金,都远高于其他政党。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03.jpg
因此,不当党产处理条例处理的,是威权时期的问题,因此此条例中对政党的定义是:
于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04.jpg
至于大家常常听到的“附随组织”,定义则是:
指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之法人、团体或机构;曾由政党
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
团体或机构。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06.jpg
如果被党产会认定为财产恐怕有不当取得的附随组织,那么财产就会遭到冻结,并且需
要向党产会申报目前的财产结构;如果需要支出任何费用,都要向党产会申请,避免脱
产。
那怎样才是不当取得的财产呢?不当党产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政党、附随组织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起交付、移转或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并于本条例公布日时尚存在之现有财产,除
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
产。
政党、附随组织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无偿或交易时显不相当之对价取得
之财产,除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虽于本条
例公布日已非政党、附随组织或其受托管理人所有之财产,亦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
简单来说,政党的财产,除了合法的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的捐赠、竞选费用补助
金或依此产生的利息外,其他都推定为不当取得。当然,因为有些交易会弄的很不公平,
像是用一块钱买个房子,这也是一种财产的不当转移。因此,如果政党或附随组织用“
无偿或交易时不对当”的对价取得的财产,也算是不当取得。
对这些不当取得的财产,党产会可以要求该组织于一定期间内移转为国有、地方自治团
体或原所有权人所有。
以上,这是对不当党产条例的简单介绍。
以下是该报告的一些摘要:
本会成立迄今已两周年,业已完成8项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之订定、举办17场听证、3场
预备听证,并依调查情形作成党产处字第105001号至第105005号处分、第106001号
及第107001号至107005号共11号处分书,及举办8场研讨会及座谈会等成果(统计截
至至107年9月10日)。另分别于106年度及今(107)年度分别推出本会学术期刊《党产
研究》两期,以及今年度8月甫推出《《党产研究》别册:档案选集》,并于两周年之际
举办说明会以向国人同胞报告本会工作成果。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09.jpg
党产处字第105001号、第105005号处分
经本会主动调查各政党向内政部提出之财务申报公开资料,发现中国国民党104年度财
务报表记载其事业投资之资产达新台币(下同)156亿4,890万3,000元(占中国国民
党该年度总资产之82.55%),且该事业投资之收入为其历年来各年度收入之主要来源,
远高于本条例第5条规定之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
息合于政党本质之正当财源;又其事业投资包括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央投资
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裕台公司)。
基此,为调查认定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为中国国民党附随组织及其股权是否
应命移转等事由,本会依法就“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
织”、“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董事及监察人陈树等5人所持有之中央投资公司
及欣裕台公司股权,是否受中国国民党之信托而持有”及“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
之股权是否属中国国民党不当取得之财产,是否应命移转为国有、地方自治团体或原所
有权人所有”等三项争点,于105年10月7日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学者
专家及证人等人之意见。
嗣后,本会依据调查及听证所蒐集之事证,确认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为中国国民
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及业务经营之公司,故依本条例第4条第2款、第8条第5项及
第14条规定作成党产处字第105001号处分,认定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为中国国
民党之附随组织。
承上,本会陆续向经济部商业司调阅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公司登记卷,函询财
政部、中央银行及台湾银行,调查前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立德、前中
国国民党投资事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泰英等人,并派员至中国国民党委托政治大学
社会科学资料中心管理之孙中山纪念图书馆检阅中国国民党历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纪录及中央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纪录等资料后,认中国国民党持有之中央投资公司
股权及欣裕台公司股权为本条例第4条第4款所称之“不当取得财产”,爰依本条例第4
条、第5条、第6条及本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第1项等规定作成党产处字第105005号处分,
命中国国民党移转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权为中华民国所有。
党产处字第105002号、第105003号处分
另于调查过程中,本会发现中国国民党于本条例公布日之次日起,即陆续自其设于永丰
商业银行(下称永丰银行)之帐户内提领、汇出5亿2,000万元及其他共计约8千4百多
万元用途不明之款项,且该等款项皆为本条例第5条第1项推定之不当取得财产,依本条
例第9条第1项规定应禁止处分;中国国民党并于105年8月11日向永丰银行申请开立10
纸发票人为永丰银行、付款人为台湾银行及面额均为5,200万元之支票,均未载明受款
人、无禁止背书转让且取消平行线,故中国国民党可任意移转于他人,又事实上其中1纸
支票已于同年8月30日交由第三人执有并提示兑现存入某一个人帐户(并非中国国民党
之帐户)后,旋于同年9月1日分汇出至其他帐户,显系故意透过第三人之帐户兑现上开
无记名支票,以隐匿其财产流向,并已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1项禁止处分之规定。
就此,本会先依本条例第9条第1项规定以台党产调一字第1050000224号函通知永丰银
行,就中国国民党上开帐户内款项,除有合于本条例第9条第1项但书所列履行法定义务、
其他正当理由或经本会决议同意者外,暂停提领或汇出(不包含存入),同时以台党产
调一字第1050000225号函通知台湾银行于前述9纸支票提示兑领之际,依法须向清偿
地之法院办理清偿提存。
上开台党产调一字第1050000224号函及台党产调一字第1050000225号函经中国国民
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前述二函非观念通知而为行
政处分等理由,以105年度停字第103号裁定准予停止执行后,本会遵循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之裁定意旨,撤销上开台党产调一字第1050000224号函及台党产调一字
第1050000225号函,并重为党产处字第105002号处分及党产处字第105003号处分。
党产处字第105004号处分
此外,本会另以党产处字第105004号处分就中国国民党与财团法人张荣发基金会(下称
张荣发基金会)间95年3月24日土地暨地上建物买卖契约价金第四期款(交屋款)1亿元
之金钱债权,认其亦属本条例第5条第1项推定之不当取得财产,为有效落实本条例第9条
第1项禁止处分之效果,而命张荣发基金会应于清偿时向清偿地之法院提存所办理清偿提
存,并将该提存之事实陈报本会备查。
党产处字第106001号处分
本会另根据监察院黄煌雄委员等人就行政院及各级政府机关将其所管有之公有财产,以赠
与、转帐拨用或拨归等方式交予中国国民党所有或经营,是否涉有违失一案调查报告为基
础,就中国国民党转帐拨用取得国家房舍、土地事继续调查,并于106年3月24日举行听
证(参照前述)听取当事人陈述及专家学者意见后,本会斟酌全部陈述、调查事实及证据
之结果认定,中国国民党于训政时期依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仅取得系争房屋之使用权,于
行宪后本应实行党国分离,将相关房屋使用权返还予国家,迺中国国民党竟于行宪后,利
用党国一体之政治支配实力,以转帐拨用之名义,将相关房屋甚至其所属基地之所有权无
偿移转登记至其名下,依本条例第4条第4款及第5条之规定,属不当取得之财产。又上开
房舍、土地虽已移转他人而无法返还,依本条例第6条第3项及本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第3项
规定,仍应追征其移转时之价格,而作成本会106001号追征处分,并于106年7月18日将
追征处分移送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执行。
党产处字第107001号处分
党产处字第107001号处分摘要为调查认定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是否为国民党之附属组织及
其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等事由,本会依法就“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下称妇联会)是否曾
为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中国国民党
实质控制”、“中国国民党代领转发款项、影剧票及棉纱附捐、结汇附劝劳军捐献(即劳
军捐)、防卫捐及接受政府机关补、捐助等款项性质为何,是否为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
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4条第4款之不当取得财产”等争点举行第一次听证;复依法就“妇联
会自39年4月17日成立时起,有无受到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及
“妇联会是否曾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等争点,举行第二次听证。
经查妇联会自成立后,由蒋宋美龄担任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命权
皆由蒋宋美龄掌握,且妇联会之主要干部多为妇指会及妇工会之重要干部,或其夫婿为中
国国民党籍政界人士,足资证明中国国民党曾实质控制妇联会之人事。次查,劳军捐是由
妇联会及军友社所发起,依法须经申报核准,但内政部查无当年之核准函,明显欠缺法源
依据;且劳军捐是由各银行于进口结汇时直接收取,具有强制力,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
第五组及地方党部更曾派员策动劳军捐,显示中国国民党借由其执政之优势地位,使劳军
捐成为妇联会之重要财务来源,国防部情报局之补助经费更曾由中国国民党转发予妇联会,
可见中国国民党与妇联会具有财务上之密切关系;由此可知,中国国民党亦曾实质控制妇
联会之财务。
党产处字第107001号处分后续—告发妇联会档案销毁乙事
本会作成认定妇联会为中国国民党附随组织之处分后,经媒体揭露称妇联会辜严前主委之
秘书已于处分作成前至妇联会大楼取走前主委办公室物品,本会为保全妇联会内涉及我国
转型正义历史真相之相关政治档案,旋即展开调查,并陆续约询相关人士后发现,妇联会
95年前之会务资料170箱已遭销毁灭失。本会认为相关行为涉及触犯刑法第336条第2项
业务侵占罪嫌、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嫌、刑法第352条毁损他人文书罪嫌及促转条例
第19条毁坏政治档案罪嫌,本会于107年3月9日以函文检附告发状及相关卷证向台北地检
署提起刑事告发。
党产处字第107004号处分
案缘中国国民党承购台北巿中山南路11号国有房地(即中国国民党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
上建物)案,长久以来公众迭有批判,财政部“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党产处理小组”
于民国(下同)96年间汇整初步资料,并上网公告周知。基此,本会主动立案调查。并且
于107年5月22日,就“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不当取得台北市中正区中正段三小段104地号
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且已移转他人之追征案”举行听证蒐集各方意见,并给予当事人表示意
见,以作为本会调查之参考。
本会根据函调所取得资料发现中国国民党就台北巿中山南路11号国有房地及原地上建物,
无论系占用行为(38年12月至56年9月间、58年10月1日至58年11月30日间、60年12
月1日至72年3月31日间)、借用行为(58年1月27日至58年9月30日间、58年12月1日
至60年11月30日间)、租用行为(72年4月1日至75年12月31日间、76年1月1日至80年
12月31日间)皆违法,其违法性延续至中国国民党取得台北巿中山南路11号国有房地及原
地上建物之最后承购行为(79年2月23日至79年7月10日),至承购行为亦违反行为时国
有财产法第49条、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第51条及第53条规定。
中国国民党后不顾文化界保护原地上建物之呼吁,而拆除原地上建物后改建为现地上建物,
再于95年3月24日将台北巿中山南路11号土地及现地上建物以土地计价16亿6,000万元、
现地上建物计价6亿4,000万元,共计23亿元出售予张荣发基金会基上,台北巿中山南路
11号土地及原地上建物,已移转第三人、原地上建物经被处分人拆除而无法返还国家,依
本条例第6条规定应予以追征其价额。
中国国民党违反政党本质、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不当取得台北巿中山南路11号土地及原地上
建物,追征金额计算如下:中国国民党于95年3月24日以16亿6,000万元出售系争土地予
张荣发基金会而追征其价额,再扣除交易时中国国民党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
1亿4,622万1,440元及取得系争房地对价3亿7,712万1,619元;至于原地上建物价值虽
因中国国民党拆除后灭失,惟依本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不因财产灭失而丧失追征权,是就
原地上建物依据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北区办事处79年计价为307万3,065元,就此一并追征
其价额,就系争土地之财产变型后价金及已灭失之原地上建物共追征11亿3,973万6元。
并限期命中国国民党于一个月内缴纳上开追征金额。后因中国国民不愿于本会党产处字第
107004号处分所定期限内缴纳追征金额,而依本条例第30条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北分
署执行。
党产处字第107005号处分
为调查认定社团法人中国青年救国团是否为中国国民党之附属组织及其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
等事由,本会依法于106年2月24日、10月24日,就“社团法人中国青年救国团(下称救国
团)是否曾为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中
国国民党实质控制?1.救国团自41年10月31日成立时起,有无受到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
2.救国团是否曾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等争点举行第一次及第二次
听证。
经查救国团为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决议筹组之组织,并由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决议
将救国团决议将被处分人隶属于国防部总政治部,蒋介石亦认为救国团为“党之重要青
年组织”,应由国民党员担任救国团干部;并由蒋经国担任主任,后续继任者为李焕、
李元簇、宋时选、潘振球、李钟桂等人,均为当时国民党之具有党职之重要干部,足资
证明国民党曾实质控制救国团之人事。又查,国民党曾透过其执政,掌握国家资源及权
力之优势地位,协助救国团取得国家补助之各项经费、政府拨用公地并出资兴建之活动
中心及其他特殊优惠,曾任职救国团之员工嗣后取得公务员资格时,年资亦得与公职年
资并计入退休年资等等,显示救国团之财务资源系来自国民党之决策,并由该党指示相
关政府部门将国家资源挹注被处分人,故国民党曾实质控制救国团之财务。而国民党透
过提供救国团资源,确保被处分人执行中国国民党之青年政策,藉救国团接近青年,宣
传政党,并吸收党员,国民党亦将救国团之工作成果作为党之实绩,故中国国民党确曾
实质控制被处分人之业务。
本会于前述处分中,另依据本条例第8条规定向被处分人阐述须于4个月内向本会申报财产
之法定义务。
本会于107年所作其他处分
党产处字第107002号处分
依据本条例第4条规定,受本条例规范之政党共有10个,分别为: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
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新社会党、中国中和党、民主进步党、青年中国党、中国民主
青年党、民主行动党、中国中青党,共计10个政党。
另依据本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政党、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应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一年内向本会申报同条项所规定政党、附随组之财产。除法条规定外,本会另于106年
11月1日以记者会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告周知前述法定申报财产义务,并去函通知尚未申报
之7个政党,至迟须于106年11月24日申报财产。后再于106年11月28日给予未申报政党
陈述意见机会,倘未有配合申报之表现,则将依本条例第26条规定处以罚锾。
讵料,民主行动党收受通知后却迟迟未申报,现存负责人甚称其早已脱离该党,对于该
党运作、党部位址、所有文件皆不清楚云云,故本会于107年4月24日经第40次委员会议
讨论后,决议就民主行动党,违反本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事,依据本条例第26条
第1项规定处以罚锾100万元。
党产处字第107003号处分
有关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财团法人民权基金会及财团法人国家发展基金会是否为中国
国民党之附随组织乙案,经本会调查后于105年11月28日举行预备听证,后于106年1月
20日举行听证,再于107年3月29日举行听证。
经本会调查,中国国民党虽将其持有之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权信托予该公司全体董事及监察
人,惟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财团法人民权基金会及财团法人国家发展基金会实由中国国
民党授意该公司捐赠而设立。
且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财团法人民权基金会及财团法人国家发展基金会之第1届董事
人选乃依时任中国国民党行管会主任委员林祐贤之建议照案通过,其后董事辞任之时点
与中国国民党主席异动具有高度关联性。此外,前述三基金会之第1届共17席董事,无
论系成立时聘任或嗣后补选名单,近乎全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各单位主管担任,
显见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被处分人等之人事权。
另查,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财团法人民权基金会及财团法人国家发展基金会仅得动支
之财产为中国国民党透过欣裕台公司捐赠之各3千万元设立基金所生之孳息;且中国国
民党党职人员以无偿或极低对价提供被处分人等劳务;又前述三基金会均设址于中国国
民党中央党部,无偿使用其办公处所,故前述三基金会之财务受中国国民党之实质控制。
本会于107年6月26日经第44次委员会讨论后,决议认定被处分人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
财团法人民权基金会及财团法人国家发展基金会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10.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11.jpg
完整的报告在这里可以下载,欢迎大家参考,也希望大家未来能持续支持、监督党产会的运作。
https://www.cipas.gov.tw/news/208
https://www.cipas.gov.tw/policies/7
如果想知道更多细节,我有把一些党产会的调查报告集中在这里,方便阅读;当然,也
欢迎大家上党产会网站查看。
https://cipas.gitbooks.io/cipas-reports/content/
https://www.cipas.gov.tw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cipas2y/cipas13.jpg
作者: FZ5566 (风筝56)   2018-10-10 22:39:00
发钱
作者: Zuiho (瑞凤)   2018-10-10 22:42:00
可以加速吗?
作者: fengyu118 (帆韫)   2018-10-10 22:45:00
发钱
作者: szuchi0912 (chi)   2018-10-10 22:50:00
老实说,我觉得转型正义委员会比这个重要,但是转型正义已经被搞烂了,这个我想也好不到哪去。
作者: f1117   2018-10-10 23:04:00
推 不当党产本该还予人民
作者: SimplePraise (SimplePraise)   2018-10-10 23:05:00
爪牙组织 辜负本意
作者: kzDahlia (Da*)   2018-10-10 23:09:00
推个雨苍!党产会在做对的事情
作者: testutw (末撤)   2018-10-10 23:16:00
已经要灭东厂了不用了
作者: ylshpiliman (秋水不染尘)   2018-10-10 23:24:00
哇!有人来嘘了
作者: Su22 (装配匠)   2018-10-10 23:43:00
作者: allenn (小笨蛋)   2018-10-11 00:06:00
西厂加油
作者: ttyeden (ttyeden)   2018-10-11 00:33:00
推推
作者: louis13 (大头目)   2018-10-11 00:37:00
推 我并不觉得促转会被搞烂 只是用了一些不对的人 有错误改正就好了 至于KMT会拼了命打促转会那才是正常的现象
作者: dagon (pp)   2018-10-11 00:39:00
为什么不用正常司法程序讨党产、讨正义?你建立了一个完全没办法制衡监督的机关来施行这是用独裁来反独裁吗?执政权都转移了,还一直用正常体制外的方式有人说促转会改正就好?如何改,目前有何具体做为被爆料的下台就好了吗?一个求正义的机关要靠内部告发才能知道弊端为什么不检讨把体制弄得更健全完善当正不正义是由少数人说了算,这个权力是很恐怖的
作者: uwmtsa (补刀)   2018-10-11 01:49:00
公公们加油喔
作者: kiowa12345 (空光远流浪)   2018-10-11 01:54:00
1124灭东厂,绝对不投民进党
作者: mimiwu (可爱的猫咪)   2018-10-11 08:59:00
用体制外的手段去肃清,真的很正义
作者: Aidrux (保境安民)   2018-10-11 09:26:00
雨苍你们清太慢!给难民党太多空间喘息
作者: Ariettina (Ari)   2018-10-11 11:03:00
颜色正确的话,用了不对的人 改正就好了颜色错误就是党国权威,必须肃清 嘻嘻脑残觉青乡民的双重标准真的好棒棒呢
作者: suweia91 (zoelynn)   2018-10-11 12:19:00
作者: aasawfish   2018-10-11 14:54:00
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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