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我这样算性骚扰吗

楼主: deathly (隐者)   2018-03-30 12:33:48
※ 引述《Gxmuvdcq5 (Skywalker)》之铭言:
: 刚刚早八上学尖峰时段
: 人多车挤 但是没办法 我一定得上车
: 如果这班公共汽车不上去就一定会迟到
: 但是搭车过程却发生了一些事
: 我要上车的时候 后门还有空间
: 但只剩门口黄色“请勿站人”的区域
: 而且只剩一点点空间 只能扶著门的那种
: 上车逼卡后又有人挤上来
: 我没办法 只能被往更里面挤
: 状况来了 我后面站一个女生
: 我本身人高马大 180几
: 那个女生身高相对矮
: 就在我右手手肘后方
: 当时我在听音乐 一直在滑ptt(右手滑)
: 手臂姿势呈大约90度
: 一路上搭车挤啊挤 好不容易有人下车
: 结果瞥见那个女生用手机打一串文字
: 大意如下:
: “公共汽车上人很多很挤 还把手靠在我胸上”
: 我一路上都在ptt 听音乐
: 说实话 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当时手肘或手臂
: 到底靠在哪
: 我以前挤公共汽车挤捷运挤跨年
: 都没有遇过这种情况
: 这次搭公共汽车是我第一次被女生认为我让别人感
: 到不舒服
: 因为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 我连当时手放在哪个位置都不知道
: 我也很怕人多车挤的情况下会被误认为图谋不
: 轨
: 想请问一下这次事情的责任在于我吗
: 以上情况总结来说我真的骚扰到那个女生了吗
借题问一下
请问各位法学大大
有一事不明
依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从本条可知所谓的他人应包含"所有人" 不论"男性女性或是第三性"
另依本条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显然性器官是与性相关的
另一本条,"造成使人心生"冒犯之情境
综上所述
故而,男性以性器官触碰女性为显见的性骚扰,没有异议
然而,请问女性以性器官触碰男性是否亦为性骚扰?
如果为否,理由为何?
另外,就原PO之案例
请问女性胸部在法学上是否认定为"生殖器官"?
如果男性性器官触碰女性有罪;反之,女性则无罪
是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法学精神?
也就是"法律平等"之原则
另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规定: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性骚扰防治法在"法律阶位"上低于"宪法",
故"性骚扰防治法"不得违背"宪法平等权"的规定
另外,可能有人会说常理上,女性不会以性器官触碰男性
那请问关于"仙人跳"的解释为何?
请问各位法学大大的看法
也请各位包容个人在有些部分上面或许不够严谨
谢谢各位
作者: shashayou (吓吓你)   2018-03-30 12:43:00
我个人觉得女性胸部跟“性”是没什么相关啦
作者: kuarcis   2018-03-30 12:44:00
第二性征 不用谢了
作者: cute320518 (cute320518)   2018-03-30 12:45:00
作者: ggbggg (科科喝科科)   2018-03-30 12:46:00
先告先赢
作者: traman (无名)   2018-03-30 12:47:00
为廷表示
作者: cute320518 (cute320518)   2018-03-30 12:48:00
男可 女,女也可 男,谁胜谁败要看个案及相关证据男可吉女,女也可吉男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8-03-30 15:33:00
看谁碰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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