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ran09 (玖)》之铭言:
: 原文写的很清楚了,苦主C的三个朋友留东西给他
: 并且表明“不需要可以直接把东西丢掉”
: C拿走贴著自己名字的箱子,并且处置里面的物品有什么不对?
: 你举的“网购商品有误”的例子与本件事的性质完全不同
: 一般人买的东西有误当然会向店家反应,毕竟民法有明确规定
: “卖家有给付商品的义务,买家也有立即确认物品的义务”
: 苦主C有什么义务必须要“确认”或是“求证”???
: 为什么A不先检讨自己东西乱放???
C的三个朋友留东西给他. 但是留的东西不包含A的箱子.
~~~~~~~~~~~~~~~~~~~~~~~~~~~
不管今天C有几个朋友, 就算五个, 十个, 没有人有权力将A的箱子留给C.
今天不明原因, 或搬动时掉落黏贴而致使A的箱子上有C的名字.
会因为"C的朋友"有留东西给他, 或某位学长姊说的一句话.
就让这个箱子变成C的吗?
当然不会. 这个箱子始终都是A的. 或是说A始终可以主张他的权力.
而C的朋友于推文中主张的801 及948条
801 : 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 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
~~~~~~~~~
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 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前提是这个占有行为是受占有规定之保护者,
C的占有 是受占有规定之保护者吗?)
948 : 以动产所有权, 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
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 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
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但受让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者,不在此限.
动产占有之受让,以受让人受现实交付且交付时善意为限, 使受前项规定保护.
引用这两条的主张的其实是 :
C 因为B这位无让与权力者 让与了A的箱子, 而取得A的箱子.
所以C的占有受法律保护. (但A也不会因此丧失权力)
如果这说得通, 那么B就成为了侵占A箱子的人.
因为B把A的箱子给了C.
(A就不会丧失所有权阿, 总要有人负责)
但是B也会主张,他没有现实交付箱子,
只是转达有C名字的箱子就是留给C的东西. 干他屁事? (B比C倒楣阿)
至于C的三位朋友, 也没有人交付A的箱子给C, 他们也没有权力.
B是不是无让与权力之让与者是很大的关键.
个人觉得他如果只是传话,也没有转交的动作, 那C本来就有确认的责任.
C没有确认实属过失, 过失的话还算善意受让吗?
C若真要这样搞, 等于找上了B的麻烦.
1. 这样划得来吗?
2. B真的有交付保管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