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称她“是炮友”气求偿60万 法院认证女友原来“劈腿”败诉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南一名男子2017年5月因为诈欺案出庭,当时法官问到他和论及婚嫁的女友是什么关系
,他回答“2人是炮友。”让女方气得提告并求偿60万元,不过法院审理时,他说道,“2
人虽有交往但没有走进婚姻才这样说。”又据另个证人说法,女方和他交往时,还有交往
另一名男友,法官因此判决他不必赔偿。
该名男子当时因诈欺案出庭时,法官问他“和女子是什么关系?”他回答,“2个人是炮
友关系。”由于当庭还有20名关系人在场,女子认为2人是论及婚嫁的男女朋友,因此事
后气得提告损害名誉,更求偿60万元,不过法院审理时,他说2人交往时有发生多次性关
系,但并没有进入婚姻,“用炮友形容是心理认知,并没有贬损。”
另一名证人出庭时则说道,“双方如果有性需求,就会去汽车旅馆,但是2人交往时,女
方已经有另一名交往多年的男友,认为女方的交友关系不单纯,而且如果2人算是交往的
话,那也是女子高攀了。”
法官因此根据证人证词,认定女子有劈腿,而男子用炮友形容属于主观的个人意见,虽然
用词不够婉转,但并不是无端指谪原告的人格为目的,因此判决男子免赔偿,全案还可以
再上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05/1123631.htm
心得:法官因为女子已有长期交往之男友,而认定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之另名男性所称炮友
不属损害名誉。
判决不但污蔑了该名女性对情感的投入。也否定了台湾女性对身体自主权的追求。
希望被害人勇于上诉,为台湾女性身体及情感自主权争取平等写下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