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讨论的是劳基法38条
也就是特休递延结算的修法
这一条,是不是修恶就有得争论
这条可能某些劳工是需要的
但是某些人可能很不喜欢
所以标题我就不这么果断地说是修恶了
个人觉得这条,还算OK,
手上多留个两三天的假我会觉得很安心
政府要改恶劳基法我还有特休可以请假上去抗议
(谢谢现在的公司主管超好的,不会问理由也不会挡假)
这部分见仁见智,推文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这部分我就把更动的部份给大家知道
增加条文55字
但经劳雇双方协商将年度终结未休之日数递延至次年度实施者,于次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
仍未休之日数, 雇主应发给工资。
这一条简单来说就是当年度特休
可以递延一年使用,
若递延后还是无法使用完毕,
老板要给钱 。
但是,请留个心眼
经劳雇双方协商
经劳雇双方协商
经劳雇双方协商
我们怎么确保劳方的意愿有被尊重 ?
这是认为这条法案是修恶的朋友们最在意的事情
如果急着用钱的朋友,特休不敢休,整年拼全勤
或著根本每天被客户追杀的主管们
根本没办法休特休,觉得至少换成钱也不错
就盼著年底可以把省下来的特休换钱
"没用完特休的,明年再用吧"
"不好意思,换成钱给我就好"
能讲出来这句话的,台湾绝对是少数吧
劳雇双方协商就只是老板的一句话
没有拿出配套之前,请不要擅自让狼羊共享草原
反对修恶劳基法,守住人该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