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搞清楚,
当年释宪文是这样写的:
“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生理差异和社会角色!
意思就是说,
大法官认为女性的身体就是比男性弱,
体力就是比男性差,
训练成效就是比男性低。
这样看来小学老师只叫男生搬东西是对的,
看来这就是连女性主义者都奉为圭臬的真理。
另一方面,社会角色,
就是指女性在社会上扮演的角色便不该是这样,
不能够在军营里受训,
不能担负保家卫国的责任,
不可以成为一名称职的军人。
阿干这不是明摆着的歧视吗?
怎么可以赤裸裸的说一个没有残疾的人不能做到什么事呢?
还是说,身为女人本身就是一种残疾?
这时候那些女权网红又死去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