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mtrash (千哩吹徐)》之铭言:
: 南检的报告里,
: 也说到林跟医生说“她是不情愿,是被迫的”
: 以及大量类似被性侵的文字控诉。
: 但这些都被埋没在“两情相悦”的大风里忽视了。
: 竟然还吹起了林是性侵诬告者的风向...我觉得烂透了。
: 林和其父母都知道这段历程很难被当作性侵定罪,
: 只能拿出一个无罪的“诱奸”一词。
: 还硬要给她戴这顶帽子。
: 林一边说被迫不情愿。
: 一边又跟陈大方交往,妳认为他矛盾有病吗?
: 两情相悦吗?
: 不是只有
: 100%的性侵
: 或是
: 100%的两情相悦 这两种二分法答案的。
: 简单推论给想END的人。
: 第一次做爱林是否是被迫?
: 或许这是一场Date Rape所造成的后果。
: 但在台湾,date rape 很容易被当两情相悦来处理。
: ===========================
: 写太长了,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事件。
: 反而任何写太短的,妄下结论的都是不好的
: 林写过一句我认为很生动的话
: “一但插进去的,就再也不会拿出来了”
: 不论是否适用她的经历。
: 但有很多男生,在掏出GG开心的动一动前,
: 可以想一想,自己的一爽会不会改变对方女孩的一生。
: 也许一切都只是林感情不顺,被父母施压后的想不开。
: 或许这是一个典型的Date Rape 事件。
: 放下林的问题和经历和根本不会找的到的证据,
: 可以想一下,
: 在台湾date rape 是会被翻译为约会强暴还是两情相悦?
: 假如真的是date rape, 在台湾有被定罪,还是被人嘘爆的空间呢?
中间推演恕删,
写得很好,推一个。
可是我想讨论一件事,
但我真的觉得所谓date rape 根本不可能在台湾定罪,
或是说,在这个时代定罪,
这不是制度问题了,
这是科技问题。
参考了“我帮强暴我的人做早餐”和这篇文后,
我是这样理解的:
以林案为例,
就算能找到林奕含在网志上描写他俩初次燕好的快感的文章,
依旧“不能”证明这“不是”date rape!
坚信她被date rape的人可以这么说:
“他是为了掩盖自己的伤痛、为了不觉得自己很脏才这么说。”
另一方面想,
即使她曾表示过痛苦,
那这一句痛苦可以大过其他时候述说的美好吗?
除非我们有办法体验她当下的感受,
不然根本不能用这个理论去定罪。
作者:
Freeven (夏舞枫)
2017-08-25 08:50:00是否date rape就是一个自由心证的东西比如说三更半夜找异性单独喝酒,喝完去汽车旅馆开房间,事后也是可以说当下完全不想发生关系,是date rape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7-08-25 08:52:00
防卫机制!
作者:
lianhua (墨心镜情)
2017-08-25 08:53:00讲白了谁知道你真的被强 还是只是由爱生恨报复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8:54:00可以告啊 不管怎样都可以告啊 不然哪来这么多性侵诬告?重点就是回归证据 没证据就认定她是诬告啊 难道用幻想定罪?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8:56:00连检察体系这种崇尚有罪推定原则的单位 都决定不起诉了
作者:
Freeven (夏舞枫)
2017-08-25 08:56:00要准备合意性交同意书一式三份+一名合法公证人保护自己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8-25 08:56:00没证据不叫诬告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8:57:00还在那边把防卫机制无限上纲 有理智的人都会反对的
就超复杂芳味鸡翅+丝得鸽耳膜啊随身携带这两招,诬赖强奸任你凹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8:59:00人活着才有办法为自己讲话。一个死无对证的概念,一个“不自杀”的理由。
作者:
CPer (CPer)
2017-08-25 09:06:00用事后n年心里层面说人强暴 但当时被强暴还能表现不像强暴自己把强暴物证灭证 然后说我没被强暴 n年后才说我被强暴这要怎么解?就算有同理心也没办法阿 谁能知道真假?我觉得要从教育下手吧 台湾应该把性教育参考欧美了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9:12:00觉得问题不是体验她的感受,而是人死了,话随便别人讲,死人不会说话。这种陈年旧事跟“恐龙怎么灭绝的”一样,当下的迹证早就都消失了,我们除非有时光机,否则只能以残存下来的迹证推论。恐龙灭绝的原因跟恐龙的特征,也是经过了几次大转弯。没有什么迹证就很难说啥,但想像或脑补不能当正式的法律判断。以前谁会想到恐龙的后裔是鸟类,而且我们每天都在吃啊。
作者:
aikotoba (aikotoba)
2017-08-25 09:14:00如何证明是防卫机制
作者:
CPer (CPer)
2017-08-25 09:16:00当然啦若参杂真感情 就更难讲 说不定不是单纯被强暴但是就算人还活着啦 要人只用心里层面判断有无强暴也太困难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9:20:00而且小时候看的爱情剧、小说、漫画,很多女性角色就是用指控性侵来报复没有回应她的人、或是设局让男方必娶。改善两性教育与两性关系的处理方式,真的蛮重要的。没有谈清楚的话,真的受害的人更容易因为身边的人不了解,而被禁锢在加害者身边(他很爱妳啊,嫁他啦,床头吵床尾和),又因为旁人滥用这点陷害别人而难以与这类假货区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21:00
这就好像,国中的时候每天都被阿鲁巴,但是都跟同学打得不亦乐乎,过几年却说自己被霸凌,要控诉同学毁了他人生我觉得乱告性侵这个性教育也没用啦,很多劈腿的人为了怕被发现告性侵的,这种再多的教育也无济于事倒不如教育法治观念,让被性侵的人知道,被性侵的当天不要洗澡,立刻去验伤,留下对话纪录,和所有有利控诉的证据与其期待别人不会攻击你,不如先练好防身术
作者: vini770803 2017-08-25 09:26:00
美美又放那篇精简小说版内容(除非那些是真的事实)文中除了一次还有还有好多次 其实不舒服难道不反抗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9:27:00男生被阿鲁巴的时候也是都“不要不要”的叫啊,好像也分不出来他是不是真心的不想玩。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30:00
基本上我看过的都是边笑边喊不要,这种状况有人会相信他真的不要?如果是那种怒气冲冲的拒绝,或是直接哭出来,有人会觉得他是开玩笑的不要吗?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9:32:00我是觉得教两性“尊重”可以减少很多“因无知而踩线”的例子,更容易把真性侵跟假诬告的例子区分开来。但是在教之前需要对相关的情况有充分的讨论与认识,这样我们才能区分对错。
作者: roleset (...) 2017-08-25 09:36:00
回楼楼上的疑问,据美美精简版小说和小杯文,是爱慕老师,虽不想有性行为,但误以为老师爱她,才愿意满足老师的欲望,忍受性交的不舒服,如果老师明说只是想打炮,她是不愿意的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9:36:00但是那要真的被阿鲁巴了才会哭啊。意思就是事情要发生了,对方反应了,我们才知道他到底是怎样。但是大人会说“不可以!撞伤了怎么办?!”,禁止出事的根源。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40:00
这又牵涉到骗砲到底不能算性侵啊,这就好像追求对象,对方叫你做不想做的事情,但是跟你说有机会交往,你才去做,结果事后对方说他是骗你的,但难道这样也能算诈欺吗?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9:41:00有签合约就算 没签就不算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9:41:00像林的家庭状况应该是让她很孤单,也没有教过她什么是对的。当然对方可能怜惜她的孤单,但是与其怜惜,教她什么是正确的、怎么保护与帮助自己,反而才是对她好的。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42:00
这个社会也不会喊着要养工具人的人吃牢饭啊
作者:
lianhua (墨心镜情)
2017-08-25 09:42:00误以为老师爱他才愿意跟他打砲 这真的能说强暴吗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43:00
如果教育性别互相尊重能减少约会强暴或工具人现象,那当然是最好了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09:44:00国外的话算喔,英美以色列有这条骗奸法。关键字是Fraud-Rape如果“用骗的”就不行。但是要上法院就要举证,也不是空口无凭就会定罪。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51:00
In November 2015,British Judge Roger Duttonsentenced a 25-year-old woman,Gayle Newland, to eight years inprison for pretending to be a man asa means having sex with an unnamedwoman of the same age.======
作者:
SrGareth (追逐风车的宅骑士)
2017-08-25 09:54:00曾经承诺给予爱情,结果目的只是对方当工具人或对方的肉体,一样都是诈欺,只是目前没有法律能界定与惩处,情感纠纷就是这么麻烦,我觉得不仅要加强性教育的,面对这类发生的事件,人们对事主态度该有的应对,也是要教育。没有证据前不要轻易认定对方有罪。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55:00
骗奸的案例看起来是骗对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点类似假装自己是富二代然后上床,骗对方上床是职权的一部分,有点类似神棍骗阴阳调和作法,还有抹黑以为对方是男友女友而上床
作者:
SrGareth (追逐风车的宅骑士)
2017-08-25 09:59:00事主双方都是有血有肉的人,周遭任何的冷嘲热讽都可能使事主产生负面情绪而伤害自己,这种情况是最不乐见。
作者:
kmtrash (千哩吹徐)
2017-08-25 10:04:00其实别说骗砲,工具人了。连已结婚的夫妻都是能被判性侵的。无论场地角色身分,不愿意就是性侵。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10:26:00有机会交往这很模糊啦,我不敢保证。我当下认为“是”,是因为我联想到的是利用权势、职权、利益等,骗对方说如果你跟我性交,就可以得到这些东西。例如你看到的那些例子,一个是摸黑冒充男友跟女生性交、一个是警察骗女生说你跟我性交就可以放过你、还有上司说性交就升职、客户说性交就成交等。之前我看到它成立的要件是一、性交;二、被性交者不同意;三、即使同意,也不是合理的同意。如果按照这个版本,一些有争议的判决都有明确的判准了,例如之前谈到五岁小女孩会不会同意、醉醺醺或烂醉的能不能捡等。但是这是我之前看到的版本,现在讨论的状况是怎样我不清楚。此外,感情承诺很模糊,很难判断这是无法或不可能实现的利益,所以只有模糊的感情承诺的话,我觉得还是要看如何举证,我不敢保证。林的事情,问题就是“什么范围的什么是事实”,没有人证物证,没有当事人,要怎么判断呢?她也不是像戚秦氏写状子,而是写小说啊。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10:38:00
林已经被南检认定不存在师生关系了,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权势的问题啊…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10:40:00只靠“他说他要爱我/跟我交往的”这句话,其他什么都拿不出来的,我想大致上是告不成。对啊。像这种情况除了事前的教育辅导之外,几乎没办法使上力。而且我们没有根据来认定小说内容全部都是事实,那法律判断上就不能这么做。目前唯一的方法就是她有因病去申请成年监护跟身心障碍手册等,让监护人跟法律能够介入她的遭遇。她的故事讲到的,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这越来越复杂了。
作者:
bbbing (无)
2017-08-25 11:12:00照那篇的方式去考虑,基本上只要女生指控就算是有罪了
说是被强暴后变成心生爱慕的可以去找个女生试试嘴是很会嘴 你敢你上啊
作者:
bbbing (无)
2017-08-25 11:40:00而且不一定要当事人指控,女观众也可以指控XD
作者:
lianhua (墨心镜情)
2017-08-25 11:49:00我是觉得啦 女生如果这么喜欢防卫机制 那我会建议除了加强基础性教育以外 妳们应该主动推广行房纪录器这样整个过程清清楚楚 什么半推半就 过程说过不要至少还可以从画面跟表情进一步去判断妳们的内心戏
作者:
elle ( )
2017-08-25 12:12:00在林奕含身上发生的事 绝对不亚于任何一种性侵对另一人造成实质上的伤害 但鬼岛法律向来与人民、其他学术领域脱节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7-08-25 12:13:00防卫机制不是什么喜不喜欢的,最近好像很多人喜欢拿这出来讲,有没有真的了解过这词呀~就像被诈骗集团或老鼠会神棍骗了以后,为了保护自己所以反而更相信对方这也是常发生不是女生专有的好吗~
作者:
lianhua (墨心镜情)
2017-08-25 12:17:00问题是特爱拿出来讲得不就....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7-08-25 12:18:00就什么?我不懂 XD
作者:
Almon (艾尔蒙)
2017-08-25 12:19:00老娘防卫机制,你带把的就乖乖吃官司好吗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8-25 14:49:00唉
作者:
jola (jola)
2017-08-25 16:02:00完全不懂嘴上强调这事件上台湾很糟要求看看国外的人,妈啊国外更糟糕的也有好吗?能不能多关心一下弱势或社福资料啊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8-25 16:37:00我提国外的法条跟成年监护制度,不是在说“台湾很糟,看看国外”,而是林她遇到的问题用这两项是否可解。再说,如果连国外的作法都不能提,那政策或法律的良莠要从何比较起?倒是希望有专业人士解释一下国外的情况。因为这类例如失智患者、精神疾病患者都会遇到权益被侵害,但一般人不懂、法律没规定到、他也无法完整表达,遭到歧视,所以无法获得适当的保护、介入、与赔偿;现行的监护制度又规定的太严格或保护约束的太紧缩之问题并不少见。如果她已经有重度忧郁,又有思觉失调,应该有很大机会是持有手册,甚至可以声请成年监护的。会研拟这个制度的契机,就是因为有些失智患者或躁郁患者被推销而滥办信用卡,然后滥刷刷爆卡,不断购买物品因而造成纠纷,家属无法处理,疲于奔命。那个假装成自己是男人跟女生交往被告成的例子我也有看人提过,还有一个是讨论变造外表、隐瞒婚姻状况的诈欺性交。如果加入这两个讨论例子的话,成案的范围会变成“手段上有诈欺/骗人”就可以算。
作者:
cashko 2017-08-25 17:21:00事发当时不知道林奕含病情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