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离婚也无法阻止小三继续伤害

楼主: MimianK (米恩)   2017-06-28 16:17:42
Gemini大,你的意见是很危险的。既然车主都还登记是前夫,你连证明前夫有所有权转让的意思表示都很难了,用你的逻辑,岂不是我借你一支笔,然后你硬要赖说因为我把笔交给你,所以笔已经是你的了?
前夫是值得被攻击没错,但是法律的东西如果要给建议要确定是正确的,不然会害及无辜。
侵占我认为也不至于,用客观事实,要证明是无偿的使用借贷应该不难,原原po真有法律协助的需求可以找专业的人协助,现在各法院也有免费的诉讼辅导可以咨询。
加油!
※ 引述《gemini2010 (本人在PTT所有发言为反串)》之铭言:: ※ 引述《snow0428 (Layla)》之铭言:: : 我前夫在有外遇之后 我们离了婚: : 因为小孩归我 所以前夫为表愧疚买了一台车给我(但挂他名下): : 希望让我方便接送小孩: : 原本小三并不知道这台车是前夫买给我: : 然后贷款也都是前夫在缴(贷款还有2年..所以无法过户): : 现在小三知道了 表示要我还回那台车 不然告我侵占: : 前夫也表示无法阻止小三这么做 (因为他们已经再婚了): : 我是不是就只能乖乖还她...: : 觉得很难过 老公给她了 现在车也要给她..: 车子是动产:
依妳的叙述妳前夫是赠予给妳: 既然有让予合意跟交付: 不管车子登记在谁名下: 所有权就移转到妳身上: 从法律上来看妳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妳现在要做的是搜集证据跟找法扶咨询: 小三真的告妳妳才有办法反击:
作者: jauyuu (啾)   2017-06-28 16:24:00
只要有录音和line短信等纪录就可以证明不是侵占啊,请原 po再问前夫一次以利蒐证就可以了;不过现在感觉是前夫不想再借了,这样就还他了吧也没辄,只能和前夫协调看看了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7-06-28 16:25:00
再买一台挂她名下
作者: gemini2010 (gemini)   2017-06-28 16:28:00
我的意见一点都不危险,没有好好看懂我的文章才危险
作者: tnlinna (serena)   2017-06-28 16:32:00
妳比较危险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6-28 16:33:00
我也觉得请好好看懂gemini大的文章...........
作者: jauyuu (啾)   2017-06-28 16:40:00
不动产才是看登记(土地房屋),动产所有权不是看谁的名字喔
楼主: MimianK (米恩)   2017-06-28 16:40:00
我不知道有什么好虚的。法律是中性的,所谓的“给”,是“赠与”还是“让你开”,是待证事实。举证所在败诉所在,资讯这么有限的状况下就直接跳进“前夫就是送”,就是我所谓危险的地方。至少我不会这么对我的当事人。法院当然曾经有判决说行政登记只是监理手段,动产的移转还是要回到民法。人家现在都已经来要回去了,你拿什么证明前夫是“给/送”?有赠与合约吗?有任何转让所有权意思表示的证据吗?这些都应该厘清才能得出是否已经具备动产转让的要件吧?
作者: gannimade (威猛先生)   2017-06-28 16:48:00
人家hen可怜耶 给她一点希望 臭惹吗QQ
作者: littlemiss (礼特小姐)   2017-06-28 16:51:00
所以如果有录音或对话有前夫表示过“这车给你开”就ok了吧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6-28 16:55:00
所以请 正宫小朋友,善用法扶 保护好自己
楼主: MimianK (米恩)   2017-06-28 16:57:00
除非能看过完整的资料否则我不会给任何我没把握的建议。也因此我在一开始的文才只写要证明是无偿使用借贷应该不难(我想这些时间原原po应该是没有被要求给付租金)。至于真的上法院,诉讼策略是什么,应该就是原原po或者她的律师该处理的了。
作者: leophior   2017-06-28 18:21:00
怎么有脸嘘阿...
作者: ZhiShan (十三)   2017-06-28 18:35:00
帮推
作者: enjoyfafa (enjoyfafa)   2017-06-28 18:50:00
良心好文推~
作者: jay022137 (等于零)   2017-06-28 22:04:00
依你的逻辑,有人送我一支笔后来凹说只是借我,所以笔还是他的?
作者: kinkifan (茶母废人)   2017-06-28 22:16:00
当双方有争议时,就要先证明有“送”这个动作啊,不是解释蛮清楚了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